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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yi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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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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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 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期间,委员如果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 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和获准辞职后,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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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 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 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期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和业绩等基本情况,以 及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或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按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不含会议召 开当日)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限制。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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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原则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 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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