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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yi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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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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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大多数。

  •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 事会批准产生。

  •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任期期间, 委员如果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和获准辞职后,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 研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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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 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期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 第十条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三) 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和业绩等基本情况, 以及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或经理人选;

    •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交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七天(不含会议召开当

    •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原则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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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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