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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yi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Nov 2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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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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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
(201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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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公平、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 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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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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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工作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 管、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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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及基金公司 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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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 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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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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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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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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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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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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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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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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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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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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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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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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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股权结构的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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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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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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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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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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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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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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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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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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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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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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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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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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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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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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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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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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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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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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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事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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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见附件),及时记录 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并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报送广东证监局备案。公司 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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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 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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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其他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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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
-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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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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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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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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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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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 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报 备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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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 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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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 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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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存,自记录之日 起(含补充完善)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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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公司已经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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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同时公司应在5 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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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 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 应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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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 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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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 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知情人范围外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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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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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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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2011 年11 月25 日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
内幕信息事项: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