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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yi Technology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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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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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细则
(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 报、披露与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 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及股份变动的数 据报送工作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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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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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6 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 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 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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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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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本细则及其他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本公司股份的,未进行转让 或未用完额度的,未用完额度不顺延到次年。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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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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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细则,或未按本 细则规定履行申报工作的,由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及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六 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取消前担任公司的原监事仍应遵守有关减持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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