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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yi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Dec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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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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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生益科技 股票代码:600183 公告编号:2017—063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82 号)核准,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17 年11 月24 日公开发行了1,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0,000,000.00 元,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 24,200,000.00元(保荐费用和承销费用人民币22,830,188.68元,税款人民币1,369,811.32 元)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1,775,800,000.00 元,上述资金已由保 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于2017 年11 月30 日汇入公司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
上述到位资金扣除公司于2017 年6 月23 日预付保荐费人民币1,000,000.00 元(保荐 费人民币943,396.23 元,税款人民币56,603.77 元),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 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489,000.00 元(其他发行费用人 民币3,291,509.43 元,税款人民币197,490.5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72,934,905.66 元。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广 会验字[2017] G1604132019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东莞证券于2017 年12 月19 日在东莞市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 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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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 年11 月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开户单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 |
|---|---|---|---|
|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 ||
| 44050177610800000668 | 90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公司东莞万江支行 | ||
|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8114801012500198246 | 70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东莞分行 | ||
|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395000100100586687 | 175,800,000 | ||
| 有限公司 | 东莞分行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郜泽民、赵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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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 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和证实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乙方或丙方对于接触或知悉甲方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须承担保密责任,保密 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等情况失效而免除,履行保密义务至相关信息成为公众信息之日 止。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向第三方披露或作非本协议目的之用, 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特此公告。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12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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