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engyi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Nov 30, 2016
56546_rns_2016-11-30_aa24dfd7-b4b5-49e7-9041-188ece083e66.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调整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picture [20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ZHONGXIN XIECHENG LAW FIRM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 13 号华普广场东塔 2604 邮政编码: 510630
电话:( 020 ) 28865533 传真:( 020 ) 28865500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和行权数量调整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生益科技”或“公司”)委托,为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和行权数量和调整(下称“本次股票期 权计划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下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下称“《备 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下称“《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下称“《备忘录3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生益科技根据《广东生益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下称“《激励计划》”)的规定, 就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 调整及第二期行权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 陈述和说明,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本所已得到生益科技保证,即生益科技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
2
律意见书必需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生益科技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意见。
本所仅就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不对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事项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 票期权计划调整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公告,并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 划调整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13 年 8 月 22 日,生益科技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依法审议通过了《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股权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生益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管理办法》、《广东生益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规定的办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行权 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
2.2014年8月26日,生益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 已实施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的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并依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九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 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行权价格由4.41元/股调 整为4.01元/股。生益科技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4年8月26日,生益科技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依 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行权价格。
4.2015年8月25日,生益科技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将激励对象由295名调整为280名,第二期股票可行权期权数量由 1,992.24万份调整为1,939.01万份,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939.01万份,行权价格由4.01元调整为3.76元。同日,生益科技独 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上述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5 年 8 月 25 日,生益科技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查后认为:(1)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2)除因退休、离职、调动等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之外,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确认并于 2013 年 5 月 8 日披露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 280 名,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
1,939.01 万份,行权价格为 3.76 元/股。
6.2016年11月30日,生益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同意根据已实施的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的公 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依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九章“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行 权价格由3.76元/股调整为3.46元/股。同时截止 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 司共有刘启照、曹家凯、陈汉斌、俞中烨、林铭等 20 名员工因离职等 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按规定取消激励资 格,同时注销其相应股票期权。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由 295 人调整为 275 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期可行权数量由 1992.24 万份调整为 1,931.15 万份。生益科技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6年11月30日,生益科技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认为:(1)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明确 的可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2)除因离职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之外,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确认并于2013年5月8日披露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剔 除20名因离职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激励对象由295名变更 为275名,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31.15万份,行权价格为 3.46元/股。
本所认为,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已按法定程序取得了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5
二、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1.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的规定,若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激励计 划规定的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股票期权由 公司注销。被激励对象在申请行权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并符合公司相关绩效管理规定时才能进行行权。另根据《激励计划》 第九章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截止 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共有刘启照、曹家凯、陈汉斌、俞中 烨、林铭等 20 名员工因离职等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股权激励对 象的条件,按规定取消激励资格,同时注销其相应股票期权。本次调 整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295 人调整为 275 人,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三期可行权数量由 1992.24 万份调整为 1,931.15 万份。
2.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生益科技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上情形发生时由董事会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已实施的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的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行权价格由3.76元/股调整 为3.46元/股。
本所认为,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及《试行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 录3号》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6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事项已经 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备忘 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和行权数量调整的之 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王学琛
韩思明
==> picture [155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