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engyi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Nov 30, 2016

56546_rns_2016-11-30_aa24dfd7-b4b5-49e7-9041-188ece083e66.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调整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picture [20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ZHONGXIN XIECHENG LAW FIRM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 13 号华普广场东塔 2604 邮政编码: 510630

电话:( 02028865533 传真:( 02028865500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和行权数量调整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生益科技”或“公司”)委托,为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和行权数量和调整(下称“本次股票期 权计划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下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下称“《备 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下称“《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下称“《备忘录3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生益科技根据《广东生益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下称“《激励计划》”)的规定, 就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 调整及第二期行权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 陈述和说明,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本所已得到生益科技保证,即生益科技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

2

律意见书必需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生益科技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意见。

本所仅就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不对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事项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 票期权计划调整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公告,并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 划调整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13 年 8 月 22 日,生益科技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依法审议通过了《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股权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生益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管理办法》、《广东生益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规定的办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行权 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

2.2014年8月26日,生益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 已实施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的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并依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九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 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行权价格由4.41元/股调 整为4.01元/股。生益科技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4年8月26日,生益科技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依 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行权价格。

4.2015年8月25日,生益科技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将激励对象由295名调整为280名,第二期股票可行权期权数量由 1,992.24万份调整为1,939.01万份,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939.01万份,行权价格由4.01元调整为3.76元。同日,生益科技独 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上述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5 年 8 月 25 日,生益科技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查后认为:(1)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2)除因退休、离职、调动等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之外,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确认并于 2013 年 5 月 8 日披露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 280 名,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

1,939.01 万份,行权价格为 3.76 元/股。

6.2016年11月30日,生益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同意根据已实施的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的公 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依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九章“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行 权价格由3.76元/股调整为3.46元/股。同时截止 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 司共有刘启照、曹家凯、陈汉斌、俞中烨、林铭等 20 名员工因离职等 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按规定取消激励资 格,同时注销其相应股票期权。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由 295 人调整为 275 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期可行权数量由 1992.24 万份调整为 1,931.15 万份。生益科技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6年11月30日,生益科技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认为:(1)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明确 的可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2)除因离职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之外,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确认并于2013年5月8日披露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剔 除20名因离职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激励对象由295名变更 为275名,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31.15万份,行权价格为 3.46元/股。

本所认为,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已按法定程序取得了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5

二、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1.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的规定,若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激励计 划规定的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股票期权由 公司注销。被激励对象在申请行权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并符合公司相关绩效管理规定时才能进行行权。另根据《激励计划》 第九章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截止 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共有刘启照、曹家凯、陈汉斌、俞中 烨、林铭等 20 名员工因离职等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股权激励对 象的条件,按规定取消激励资格,同时注销其相应股票期权。本次调 整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295 人调整为 275 人,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三期可行权数量由 1992.24 万份调整为 1,931.15 万份。

2.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生益科技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上情形发生时由董事会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已实施的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的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行权价格由3.76元/股调整 为3.46元/股。

本所认为,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及《试行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 录3号》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6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生益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事项已经 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备忘 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和行权数量调整的之 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王学琛

韩思明

==> picture [155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