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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yi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Mar 2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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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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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辉、郜泽民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0769-22113725
保荐代表人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82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1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18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706.51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7,293.49 万元,并且存放于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2017 年11 月30 日出具广会验字[2017]G16041320195 号《验资 报告》进行了审验。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7 年12 月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莞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广东生益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生益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东莞证券完 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东莞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自生益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对生益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1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上市公司进行了日常沟通、定期回访
等方式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相
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
关规定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
形。
6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违法违规
情况,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范等。
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
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2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在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莞证券对公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
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12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经核查,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及相关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经核查,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发生。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经核查,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未发生该等情况。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生该等情况。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
检查工作质量。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经核查,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生该等情况。

3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莞证券对生益科技2018 年持续督导 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 信息进行了对比。东莞证券认为生益科技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生益科技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4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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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__ ____
王 辉 郜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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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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