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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yi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r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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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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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涛、郜泽民 |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0769-22113725 保荐代表人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82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 行1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18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706.51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7,293.49 万元,并且存放于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2017 年11 月30 日出具广会验字[2017]G16041320195 号《验资 报告》进行了审验。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7 年12 月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莞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广东生益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生益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东莞证券完 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东莞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自生益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对生益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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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 计划 |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对上市公司进行了日常沟通、 定期回访等方式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 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 背承诺事项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 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情形 |
| 6 |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 违法违规情况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范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 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 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 规要求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 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 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在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莞 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 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 合 |
| 12 |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经核查,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未发生该 等情况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 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发生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
经核查,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 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项使用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莞证券对生益科技2017 年持续督导 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 信息进行了对比。东莞证券认为生益科技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生益科技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 ____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