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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yi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9

Apr 2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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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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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生益科技” 或“ 公 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21 日上午在生益科技营业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受生益科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生益 科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本所已获得生益科技的保证,其已提供了为 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和复印件,文件的 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 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 议,并于2009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五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 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21日上午在公司营业楼一楼会议室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锦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审议,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4月17日。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均为截止至股权登记日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7,054,941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49.8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2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如下:

  • 1、《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2、《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3、《2008 年度董事会报告》;

  • 4、《2008 年度监事会报告》;

  • 5、《2008 年度报告及摘要》;

  • 6、《支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度的审计费用42万

  • 元人民币,并续聘该所为公司2009年度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 7、《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8、《苏州生益科技有限公司2009 年度的贷款总额7.5亿元人民

  • 币提供担保》的议案;

  • 9、《陕西生益科技有限公司2009 年度的贷款总额5亿元人民币

  • 提供担保》的议案;

  • 10、选举李锦、刘述峰、黄铁明、邓春华、唐英敏、陈仁喜、袁

  • 桐、储小平、张力求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 11、审议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重新修订的《公

  • 司章程》;

  • 12、选举罗桂明(职工代表)、罗礼玉(职工代表)及唐慧芬为

  •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提案方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 会 议全部议案逐项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 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权票数0 股,同 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权票数0 股, 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权票数0 股, 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权票数0 股, 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5、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权票数0 股,同 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 6、审议通过了《支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2008 年的审计

4

费用42 万元人民币,并续聘该所为公司2009 年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权票数0 股,同 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1)与美加伟华、上海美维电子、上海美维科技、广州美维、

  • 生益电子、东莞美维和苏州生益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香港伟华电子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数264,766,832 股,反对票数0 股,弃权票数0 股,同 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2)与陕西生益、香港生益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权票数0 股, 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 8、审议通过了为《苏州生益科技有限公司2009 年度的贷款总额

  • 7.5 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权票数0 股, 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9、审议通过了为《陕西生益科技有限公司2009 年度的贷款总额 5 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权票数0 股, 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10、审议通过了选举李锦、刘述峰、黄铁明、邓春华、唐英敏、 陈仁喜、袁桐、储小平、张力求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李锦: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权

  • 票数0 股,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 (2)刘述峰: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

  • 权票数0 股,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5

(3)黄铁明: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 权票数0 股,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4)邓春华: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 权票数0 股,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5)唐英敏: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 权票数0 股,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6)陈仁喜: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 权票数0 股,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7)袁桐: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权 票数0 股,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 (8)储小平: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

  • 权票数0 股,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9)张力求: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 权票数0 股,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11、审议通过了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重新修 订的《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数477,054,9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权票数0 股,同 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100%。

12、审议通过了选举罗桂明(职工代表)、罗礼玉(职工代表) 及唐慧芬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罗桂明:同意票数476,804,2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 权票数250,700 股,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99.9%。

(2)罗礼玉:同意票数476,804,2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 权票数250,700 股,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99.9%。

  • (3)唐慧芬:同意票数476,804,241 股,反对票数0 股,弃

6

权票数250,700 股,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99.9%。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王学琛

广东 广州

二00 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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