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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Jul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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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43 证券简称:胜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5,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5776%。本次

  •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4,9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2975%。

    •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7 月 20 日(星期二)。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07 号)核准,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230,000 股,上市后公 司总股本为 148,900,000 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111,67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74.9966%;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数量为 37,23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5.003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48,900,000 股,未发生变动,其中: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111,671,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4.9978%,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股份数量为 37,228,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002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共3 名,分别为伍建华、吴三桂、贵州胜之 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胜之蓝”)。本次申请解除股份 限售的股东伍建华、吴三桂、胜之蓝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东、监事伍建华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本人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 价。

5、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 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6、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7、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9、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股东吴三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 做出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石河子市胜蓝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及该等 出资份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股东胜之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 做出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胜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3、如果本合伙企业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 于发行价。

4、如果本合伙企业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 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 价。

5、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日,伍建华、吴三桂、胜之蓝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行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 其进行违规担保。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 年7 月20 日(星期二)。

  •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5,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5776%。本次

  •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4,9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2975%。

    •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备注
1 伍建华 6,000,000 6,000,000 1,200,000 注1
2 吴三桂 2,200,000 2,200,000 2,200,000
3 贵州胜之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470,000 7,550,000 1,510,000 注2
合计 17,670,000 15,750,000 4,910,000

注 1:股东伍建华先生现任公司监事,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6,00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 4.03%,伍建华在上市文件中作出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该等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因此伍建华先生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6,000,000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200,000 股。

注 2:股东胜之蓝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9,4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36%。胜 之蓝的合伙人潘浩、黄福林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雪林的关联方,潘浩、黄福林通

过胜之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920,000 股,因其在发行上市文件中承诺股 份需锁定三年,故潘浩、黄福林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能解除限售,需予以扣除。 此外,股东胜之蓝在发行上市文件中作出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该等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因此,胜之蓝本次可流通股份数量为 1,510,000 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11,671,700 74.9978% -15,750,000 95,921,700 64.4202%
首发前限售股 111,670,000 74.9966% -15,750,000 95,920,000 64.4191%
高管锁定股 1,700 0.0011% - 1,700 0.001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7,228,300 25.0022% +15,750,000 52,978,300 35.5798%
三、总股本 148,900,000 100.0000% - 148,900,000.00 100.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 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伍建华、吴三桂、胜之蓝严格 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保荐机构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 4、保荐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7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