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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Sep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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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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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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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 中国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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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499
敬启者:
受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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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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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网站发出关于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 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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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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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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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30,地点为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合兴路 4 号,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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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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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21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 镇沙头南区合兴路 4 号,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黄雪林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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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109,08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3.258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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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一)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 代理人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使用网络投 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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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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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律师对 现场表决投票情况进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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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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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 合法获得通过,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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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0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 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121%;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87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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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胜蓝股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颜 羽
经办律师: 苏敦渊
张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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