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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21

Sep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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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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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
证券”)
被保荐公司简称:胜蓝股份(以下简
称“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则亮 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保荐代表人姓名:缪博宇 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拟下半年开展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除按规定出具的独立意见外,不存在
其他需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1

项目 工作内容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
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不适用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不适用

2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3.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不适用
4.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不适用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
承诺
不适用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不适用
7.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
不适用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不适用
9.关于承担社保、住房公积金、税收
优惠、股改税款缴纳、租赁房产相关
责任的承诺
不适用
10.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不适用
11.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不适用
12.关于公司因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税款缴纳事项的承诺
不适用
13.关于公司与瑞捷光电专有技术侵
权诉讼事项的承诺
不适用
14.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关于
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不适用
15.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关于
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诺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胜蓝股份于2021年5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以及2021年6月11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胜蓝股份
根据发行需要及股东大会授权,聘请东莞证券
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由东莞证券负责胜蓝
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保荐、承销工作及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
作,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
整会计年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
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
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
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胜
蓝股份根据相关规定终止了与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的保荐协议,东莞证券将承接渤海证券
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东莞证券指派保荐
代表人朱则亮先生、缪博宇先生负责相关具体
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3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则亮 缪博宇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