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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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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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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 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3 人时,应 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免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 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 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 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 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 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 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 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予、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 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 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

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 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部的风险评估报告(如有)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 通过后,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助 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 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将相 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 员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