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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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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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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包含全体独立董事,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 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 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但会议召集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一条 会议表决时,可以采取书面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独立董 事对会议议案享有一票投票权,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审议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 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