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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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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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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是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 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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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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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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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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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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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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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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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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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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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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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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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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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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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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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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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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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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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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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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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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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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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为符合《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 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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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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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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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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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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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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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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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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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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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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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当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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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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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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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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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 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 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 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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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4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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