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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5
Jul 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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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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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 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 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关于信息申报与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主要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行事前报备管理。
上述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将本人及其亲属买卖计划提前15 个交易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 确意见,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上述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上述 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 易行为。
上述人员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核查意见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向 董事会秘书及时汇报实际买卖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以及其他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参照上述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书面或通讯方式报告并由公司董 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 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 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 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 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关于股份变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本年度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三)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 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股份锁定及解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 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 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 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
-
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违 反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 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将其所持公司股份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附件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适用)
附件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公司股份申请表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 确认。
| 确认。 | |
|---|---|
| 姓名 | |
| 职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请注明) |
| 证券类型 | □股份/□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
| 拟交易方向 | □买入/□卖出 |
| 拟交易数量 | 股/份 |
| 拟交易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在此确认,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 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并且未掌握任何关于公司股票的未经公告的股价 敏感信息。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申报表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年_月____日发生了与本人有关的公司股份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 姓名 | |
|---|---|
| 职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请注明) |
| 交易主体 |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 □本人亲属(姓名): 身份证号码: |
|
| □本人关联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证券类型 | □股份/□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
| 交易方向 | □买入/□卖出 |
| 交易数量 | 股/份 |
| 交易价格 | 元/股 |
| 交易时间 | 年 月 日 |
截至目前,上述交易主体持有公司股份共______ 股。 特此申报。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