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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Oct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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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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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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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 中国 北京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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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5-384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2025 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和《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胜蓝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胜蓝股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胜蓝股份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调 查,并查阅了胜蓝股份本次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 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 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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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胜蓝股份•员工持股计划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胜蓝股份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胜蓝股份本次持股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 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胜蓝股份为实施本次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胜蓝股份本次持股计划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胜蓝股份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1、 胜蓝股份现持有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669856804J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合兴路 4 号;法定代表人为潘浩;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 围为“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新能源组件、连接器、连接线产品及 组件、天线、电磁屏蔽组件、射频及微波器件相关产品、电源适配器、耳机、 智能穿戴及周边产品;新能源汽车充电模组、充电桩、充电枪设备及相关产 品、锂电池结构件、软性线路板、锂电池产品及相关配件、通用机械设备、 机械配件、汽车配件、家用电器、端子、端子机、模具、发光二极管及配件、 背光透镜、光学零组件及配件及提供产品相关技术服务;表面贴片加工及相 关技术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 出口除外);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2、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本 为 163,704,863 股。

  • 3、 胜蓝股份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胜蓝股份”,证 券代码为“300843”。

  • 4、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胜蓝股份不属于法律 禁止特定行业公司员工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 5、 根据胜蓝股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书面确认,胜蓝股份为永久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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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胜蓝股份•员工持股计划

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胜蓝股份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胜蓝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 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属于法律禁止特定行业公司员工持有、买 卖股票的情形。

二、本次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胜蓝股份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所律师逐项核查如下:

  • 1、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 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 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的规定;

  •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的员工持 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的规定;

  •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的规定;

  •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公司任职的核心 骨干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 分第(四)项的规定;

  •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有资金 (包括合法薪酬及自筹资金)以及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 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小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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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胜蓝股份•员工持股计划

  •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 并持有公司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小项的规定;

  • 7、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24 个月,所获标 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均自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信托计划、资产 管理计划或私募基金之日起计算。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亦可在存续期届 满前,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展期,经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小项的规定;

  • 8、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 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项第 2 小项的规定;

  • 9、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将委托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 机构进行管理,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规定;

  • 10、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 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 (3)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 (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 权益的处置办法;

  • (5)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 (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 付方式;

  • (7)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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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胜蓝股份•员工持股计划

  • (8) 其他重要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持股计划所履行的批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胜蓝股份为实施本次持股计 划已履行了以下批准程序:

  • 1、 胜蓝股份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就实施 本次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 2、 胜蓝股份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 议案,认为本次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情形。

  • 3、 胜蓝股份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 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在董 事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回避表决。

  • 4、 本次持股计划尚需经胜蓝股份股东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

胜蓝股份为实施本次持股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法律程序;本次持股计划尚需经胜蓝股份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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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胜蓝股份•员工持股计划

四、 本次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 1、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章程》规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本次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等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 2、 根据《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随着本次持股计划的进展,胜 蓝股份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五、 本次持股计划的其他事项

  • 1、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在股东会审议公司与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需要回避,因此本次持股 计划的回避表决安排未违反《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 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 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因此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未违反《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 1、 胜蓝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 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属于法律禁止特定行业公司员工持有、买 卖股票的情形;

  • 2、 本次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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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胜蓝股份•员工持股计划

  • 3、 胜蓝股份为实施本次持股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法律程序;本次持股计划尚需经胜蓝股份股东会审议通过;

  • 4、 随着本次持股计划的进展,胜蓝股份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 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5、 本次持股计划的回避表决安排以及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均未违 反《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 6、 除已披露的情况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特此致书!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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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胜蓝股份•员工持股计划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 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办律师: 文梁娟

吕丹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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