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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Mar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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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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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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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 中国 北京

胜蓝股份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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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
|---|---|
|目录|…………………………………………………………………………………………………..1|
|第一部分|补充核查期间信息更新 ........................................................................................................ 3|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 3|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3|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3|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 .............................................................................................................................. 4|
|四、发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 4|
|五、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演变 .......................................................................................................... 4|
|六、发行人的业务 .................................................................................................................................. 5|
|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5|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0|
|十、发行人报告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2DRAFT|
|十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2|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规范运作 ............................................................. 12|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3|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 13|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 14|
|十六、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 14|
|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4|
|十八、结论意见 .................................................................................................................................... 15|
|第二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 .......................................................................................................... 1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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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 ’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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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1-549

敬启者: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发行人聘请本所担任其本 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与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服 务,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嘉源(2021)-01-467,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1)-01-466,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统称“原 法律意见书”。

深交所要求发行人补充申报以 2021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且深 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作出了《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214 号,以 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人自原基 准日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新基准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审 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对需要律师补充核查、说明的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以 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一致。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2

胜蓝股份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信息更新

一、 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情况未发生变化,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待 深交所审核通过和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 2021 年 半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方案,并就相关事项 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根 据核查的情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更新如下:

  • 1、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公司财务 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 2、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为 5,000.00 万元,均为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的银行理 财产品,公司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发行人为非金融类企业,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最近一 年一期不存在类金融业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3

胜蓝股份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独立运 营的能力,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 发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

一 (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胜蓝控股、实际控制人黄雪林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

  • (二)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 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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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发行人的业务

一 ( ) 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 主营业务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未发生变化。

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营业收入 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三) 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 主要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

(四) 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境外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变化。

八、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 ) 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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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赵连军 公司独立董事

2、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深圳玖歌文化科技有限
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连军持股80%并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2 深圳南台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连军持股70%并担任董事长、赵连军之妻李
凯持股30%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3 深圳前海知了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连军持股70%并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4 深圳市淘金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连军之妻李凯持股100%并担任董事长的企
5 惠州优势盘感科技有限
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赵连军之妻李凯持股99%并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关联采购和销售

(1) 关联采购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的 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型 定价方式 关联交易金额 占当年营业成本比例
2021年
1-6月
连捷精密 向连捷精密采购
FPC原材料
市场价格 2.57 0.01%

(2) 关联销售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 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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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

期间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型 定价方式 关联交易金额 占当年营业成本比例
2021年
1-6月
连捷精密 向连捷精密销售
模具以及自动组
装机设备用于生
产消费类电子连
接器
市场价格 25.12 0.04%

2、 关联担保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作为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发行人 新增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履行
被担保人 担保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金额(万元) 期限
情况
1 胜蓝股份 东莞富智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
公高保字第
ZH2000000095
767
8,000.00 2020.4.3-
2021.9.28
正在
履行
2 胜蓝股份 黄雪林、金
国萍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
个高保字第
ZH2000000095
767
8,000.00 2020.4.3-
2021.9.28
正在
履行

3、 关联交易应收应付账款余额

(1) 应收、预付关联方款项期末余额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应收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6.30 2021.6.30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货款 连捷精密 19.20 1.01

(三)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胜蓝控股、实际控制人黄雪林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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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胜蓝股份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 司新增同业竞争。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1家境内控股子公司广东科胜智讯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科胜智讯”),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向科胜智讯核发的《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科胜智迅的基本情 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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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名称 广东科胜智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YCU694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南山高新北区科苑大道与
宝深路交汇处酷派大厦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黄福林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21年8月26日
营业期限 2021年8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
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
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
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
备);电子产品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家
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影视录放设备制
造;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
安全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
车零配件零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
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安防设
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
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
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
智能家庭网关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胜智讯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胜蓝股份 1,020.00 51.00
2 新余泰锦企业管理中心 980.00 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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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有限合伙)
合计 2,000.00 100.00

(二) 发行人的物业权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物业权益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原租赁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路681弄9号806室到期后不再续租。

(三) 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知识产权变化情况如下:

1、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新增 2 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类型 申请日期 有效
期限
他项
权利
1 一种高清视频设备
LVDS 屏蔽线束的
屏蔽连接器
胜蓝股份 ZL202021992
092.3
实用
新型
2020.9.11 10年
2 侧插式防水型
Type-C连接器
胜蓝股份 ZL202020992
206.8
实用
新型
2020.6.3 10年

2、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新增 1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 权利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类别 他项
权利
1 胜蓝股份 51616079 2021.8.14-
203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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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借款与授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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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中的借款与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1、 授信合同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受信人 授信人 授信期限 授信金额
(万元)
担保
1 综合授信
合同
公授信字

ZH200000
0095767
胜蓝股份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
2020.9.29-
2021.9.28
8,000.00 东莞富智
达、黄雪
林、金国
萍提供最
高额保证

2、 借款合同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
(万元)
担保
1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GDK4767
90120210
043
胜蓝股份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
分行
2021.4.1-
2022.3.31
2,000.00

(二) 采购与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与销售合同未发生变化。

(三) 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 对外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不包括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五) 其他应收、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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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合 法有效。

十一、 发行人报告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有合并、分立、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资产置换、资产 剥离。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规范运作

  • 1、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共召开 1 次年度股东大会、1 次临时股东 大会、5 次董事会会议、5 次监事会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述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决议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2、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重大决策和授权 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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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胜蓝股份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 化情况如下:

  • 1、 2021 年 9 月 15 日,因令西普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经公司 2021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赵连军为公司独立董事。

  • 2、 公司独立董事赵连军,未持有公司股份;担任深圳玖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董 事长并持有其 80%股权,担任深圳南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并持有其 70% 股权,担任深圳前海知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并持有其 70%股权。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 ( ) 税务登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境内控 股子公司科胜智讯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

  • (二) 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 化。

(三) 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税收优 惠未发生变化。

(四) 报告期内税务合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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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

  •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 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相关安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 形。

  •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相关质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 1、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2、 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书面确认和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黄雪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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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 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董事长黄雪林、总经理黄福林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

  •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十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 1、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 2、 本次发行已取得目前阶段所需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 障碍。

  • 3、 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和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注册后方可实施。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4

截至 2021331 日,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为 16,900.00 万元,均 为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及是否赎回;( 2 ) 逐项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 资的具体情况;( 3 )结合货币资金持有及未来使用计划、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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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状况、本次募投项目的预计进度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4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 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 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 1 )( 2 )( 3 )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 4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 (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 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 品房的行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取 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记载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 项目。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 范围、主营业务如下:


公司名称 类型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是否涉及
房地产开
发业务
1 胜蓝股份 发行人 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
新能源组件、连接器、连接线产
品及组件、天线、电磁屏蔽组件、
射频及微波器件相关产品、电源
适配器、耳机、智能穿戴及周边
产品;新能源汽车充电模组、充
电桩、充电枪设备及相关产品、
锂电池结构件、软性线路板、锂
电池产品及相关配件、通用机械
设备、机械配件、汽车配件、家
用电器、端子、端子机、模具、
发光二极管及配件、背光透镜、
光学零组件及配件及提供产品
相关技术服务;表面贴片加工及
相关技术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
电子连接器
及精密零组
件的研发、
生产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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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类型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是否涉及
房地产开
发业务
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
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餐饮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2 东莞富智
控股子公司 研发、产销:电子连接器、电线
塑胶、端子、电子配件、模具、
机械零件、端子机、通用机械设
备、机械配件、五金制品、塑胶
制品、锂电池产品及相关配件、
锂电池结构件、汽车配件、家用
电器、电子产品、发光二极管及
配件、注塑机;货物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从事电
子连接器及
精密零组件
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
3 韶关胜蓝 控股子公司 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
新能源组件、电子连接线、连接
器、手机卡座及其配件,新能源
汽车充电模组、充电桩、充电枪
设备及相关产品,提供产品相关
技术服务;货物的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子连接器
及精密零组
件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
4 万连科技 控股子公司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
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
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
电子元器件销售;电线、电缆经
营;金属结构制造;电子产品销
售;通讯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
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
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
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
发;橡胶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
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
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
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工业
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
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自动
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
制系统装置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零售;配电开关控制
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
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光
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光
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软件开发;国内贸易代理;机动
车充电销售;工业工程设计服
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广告设
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
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主要从事连
接器、电线
电缆、电线
组件、钢板
制品、电子
产品、通讯
设备、机械
设备、五金
交电、塑胶
制品、模具
零部件、机
械加工用工
具、工业自
动化控制设
备及元件、
电脑及配
件、插头插
座、低压电
器、信息技
术设备、电
子元器件、
光学透镜及
其零组件产
品的研发、
设计、批发、
零售、网上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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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类型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是否涉及
房地产开
发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5 胜蓝新能
控股子公司 研发、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
充电模组、充电桩、充电枪设备
及相关配件、锂电池结构件、软
性线路板、锂电池及相关配件
(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连接
器、连接线及组件、电磁屏蔽组
件、射频器件、微波器件;货物
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
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主要从事新
能源汽车充
电模组、充
电桩、充电
枪设备及相
关配件、锂
电池结构
件、软性线
路板、锂电
池及相关配
件、连接器、
连接线及组
件、电磁屏
蔽组件、射
频器件、微
波器件的研
发、生产、
销售
6 胜贤智控 控股子公司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连接
器线路板,无线网卡模组,电子
产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
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
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从事连
接器线路
板,无线网
卡模组,电
子产品的生
产、研发和
销售,进出
7 胜蓝光电 控股子公司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模具制造;模具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智能机器人销
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第二类
医疗器械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
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
器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电子元器件制造;光学仪器销
售;光学仪器制造;电子专用材
料制造;电子烟雾化器(非烟草
制品、不含烟草成分)销售;电
子烟雾化器(非烟草制品、不含
烟草成分)生产。(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保健食品
主要从事光
电子器件及
其他电子器
件、电子元
件及组件、
电力金具、
电子烟雾化
器的制造及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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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类型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是否涉及
房地产开
发业务
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 科胜智讯 控股子公司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
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
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
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
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通信设备制
造;通信设备销售;广播影视设
备销售;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
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电子产
品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
信设备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
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影
视录放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
售;电气设备修理;信息安全设
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汽
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
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数字
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
控系统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
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
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
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
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
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
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
电子器件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
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
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
售;智能家庭网关制造;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
件开发;软件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医疗
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从事智
能监控摄像
机、
IPTV/OTT
终端、光猫、
路由器、家
庭网关等网
络智能终端
设备及通信
设备产品的
研发、生产
和销售
9 富强精工 控股子公司 主要从事境
外贸易;为
发行人境外
销售服务平
10 连捷精密 参股公司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光
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电力金具
主要从事光
电子器件及
其他电子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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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类型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是否涉及
房地产开
发业务
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
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
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货物
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技术进出口
件、电子元
件及组件、
电力金具的
制造及销售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 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 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 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拥有 2 项土地使用权、3 项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1、 土地使用权


权利人 权属证书 坐落 面积(㎡) 土地
用途
取得
方式
使用期限 他项
权利
1 胜蓝股份 粤(2020)东
莞不动产权
第0027487
东莞市东坑
镇丁屋村
17,107.94 工业
用地
出让 2020.3.9-
2070.1.14
2 韶关胜蓝 粤(2017)乳
源县不动产
权第
0001247号
乳源县乳城
镇国道323
线东北侧
(污水处理
厂西侧)
30,154.25 工业
用地
出让 2017.6.15-
2067.6.14
2、 房产

权利人 权属证书 位置 面积(㎡) 房产
用途
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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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权属证书 位置 面积(㎡) 房产
用途
他项权利
1 韶关胜蓝 粤(2020)乳源县不
动产权第0001081
乳源县乳城镇国
道323线东北侧
5,602.18 工业
2 韶关胜蓝 粤(2020)乳源县不
动产权第0001082
乳源县乳城镇国
道323线东北侧
6,678.00 工业
3 韶关胜蓝 粤(2020)乳源县不
动产权第0001083
乳源县乳城镇国
道323线东北侧
5,602.18 工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土地使用权、 房产不属于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三)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的核查程序如下:

  • 1、 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业务资质,确认 其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业务资质情况;

  • 2、 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 权及房产的用途;

  • 3、 取得发行人关于其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是 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地产的书面确认。

  • (四)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 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 地产开发资质,未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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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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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办律师:苏敦渊

==> picture [361 x 7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张 舟
DRAFT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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