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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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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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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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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 中国 北京
胜蓝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 1 | 胜蓝股份、发行人、公司 | 指 |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2 | 胜蓝有限 | 指 | 公司之前身东莞市胜蓝电子有限公 司 |
| 3 | 本次发行、本次可转债 | 指 | 发行人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总 额不超过33,000万元(含33,000万 元)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行为 |
| 4 | 可转债 | 指 | 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
| 5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6 | 深交所 | DRAFT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7 | 中国法律法规 | 指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 已经正式公布并实施且未被废止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 |
| 8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9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10 | 《管理办法》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 |
| 11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 12 | 《公司章程》 | 指 |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13 | 《募集说明书》 | 指 |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
4-1-2
胜蓝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 14 | 胜蓝控股 | 指 |
胜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 控股股东 |
|---|---|---|---|
| 15 | 保荐机构、东莞证券 | 指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16 | 致同 | 指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17 | 本所 | 指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
| 18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市嘉 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 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1) -01-466) |
| 19 | 本法律意见书 | 指 |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北京 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嘉源(2021) -01-467) |
| 20 | 《审计报告》 | DRAFT 指 |
致同为发行人出具的《2020年度审 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 440A009039号)、《胜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 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0) 第440ZA1189号) |
| 21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指 | 致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 440A011310号) |
| 22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23 | 香港 | 指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24 | 境内 | 指 | 中国境内 |
| 25 | 境外 | 指 | 中国境外,为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
4-1-3
胜蓝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 26 | 元、万元 | 指 |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万 元 |
|---|---|---|---|
| 27 | 报告期 | 指 |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 年1-3月 |
| 28 | 最近三年 | 指 |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 |
| 29 | 最近两年 | 指 | 2019年度、2020年度 |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D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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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目录
| 释义 | .................................................................................................................................. 2 |
|---|---|
| 目录 | .................................................................................................................................. 5 |
| 一、 | 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9 |
| 二、 |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 |
| 三、 |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 |
| 四、 | 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
| 五、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 12 |
| 六、 | 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演变................................................................................. 12 |
| 七、 | 发行人的业务........................................................................................................ 13 |
| 八、 |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3 |
| 九、 |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3 |
| 十、 |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4 |
| 十一、 | 发行人报告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4 |
| DRAFT | |
| 十二、 |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5 |
| 十三、 |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规范运作......................................... 15 |
| 十四、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 |
| 十五、 | 发行人的税务........................................................................................................ 16 |
| 十六、 |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 16 |
| 十七、 |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16 |
| 十八、 |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 |
| 十九、 | 结论意见................................................................................................................ 17 |
4-1-5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 ’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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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1-467
敬启者: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 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中 国证监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对本次发行的法律资格及 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 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与同业 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报告期重大资产变化 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查询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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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胜蓝股份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 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依据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法规的理 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 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 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内部控制、境外法律事项等发表意见。本所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 告、内控报告和境外法律事项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 据、投资分析、内部控制、境外法律事项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 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管理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11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2 号》(证监法律字[2007]14 号)的相关规定,本所仅向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 目的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向保荐机构及承销商为其履行独立法定职责、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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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胜蓝股份
尽职义务或减免法律责任之目的出具任何法律意见。在前述原则下,本所同意发 行人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需 提供的法定文件之一,随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同意发行人在 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中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作出上述引用时,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 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并且就引用部分应取得本所律师审阅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
本所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发行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 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及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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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
1、 本次发行事宜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相 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
2、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及相关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的有关具体事 宜,该等授权合法、有效。
-
3、 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和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1、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据中国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
2、 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 的定期报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方案,并就相关事项取 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
一
-
( )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1、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相关制度健全,并能够依法有 效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2、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935.43 万元、7,921.69 万元、 10,002.26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8,286.46 万元,本次发行拟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3,000.00 万元(含 33,000.00 万元),根据《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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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说明书》,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 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
3、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
4、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
5、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公司财务 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
6、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扣除 非经营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550.05 万元、9,685.87 万元,,以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 据。发行人最近两年盈利,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
7、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为 16,900.00 万元,均为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的银行 理财产品,公司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发行人为非金融类企业,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最近一 年一期不存在类金融业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
8、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发行之前,发 行人尚未公开发行债券,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总面额不超过 33,000.00 万元,本次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 33,000.00 万元, 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根据《审 计报告》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 2020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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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7,346.27 万元,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债券利率确定方式,公司有足够的现 金流来支付公司债券本息。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 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及《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
1、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 处于继续状态;
-
2、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
3、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
4、 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5、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 诺的情形;
-
6、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三)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的规定
-
1、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 用后拟全部用于高频高速连接器建设项目、汽车射频连接器建设项目、补充 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2、 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 业或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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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非金融类企 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非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4、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 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 发行人的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独立运营的能力。
-
2、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
-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胜蓝控股,实际控制人为黄雪林。
-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六、 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演变
-
1、 发行人依法设立,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
2、 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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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七、 发行人的业务
-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需的资质和许可。
-
3、 发行人境外业务不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的对外投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 定。
-
4、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八、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1、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关联 交易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形。
-
2、 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已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作出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3、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与发 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作出了承诺。
-
4、 发行人已对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 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 发行人的境内控股子公司依中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发行人的境 外控股子公司依香港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已履行了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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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续;发行人合法持有其控股子公司股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 在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该等土地使 用权权属清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抵押、 冻结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
3、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该等房产权属清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抵押、冻结及其他权 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他方建设在集体建设用地上 的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 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
4、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其境内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该等注册 商标、专利、著作权权属清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产权纠纷, 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正在履行的相关重大合同的内 容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 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
3、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在履行中的对外担 保(不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
4、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 发行人报告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股本变化已经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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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法律意见书
胜蓝股份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批准等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
2、 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
3、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股情况 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规范运作
-
1、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
-
2、 《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 定。
-
3、 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决议内容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4、 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重大决策和授权事项不存在违 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2、 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变化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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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 3、 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中包含独立董事,其人数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现行有效 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
1、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
2、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的规定。
-
3、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的规定,具有合法依据。
-
4、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
-
1、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
2、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
3、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 1、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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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
2、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 人新增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
4、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依法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现阶段必要的批准或备案 仍在有效期以内。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 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 实质性障碍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十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
1、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
2、 本次发行已取得目前阶段所需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 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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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和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注册后方可实施。
4-1-17
嘉源·法律意见书
胜蓝股份
特此致书!
4-1-18
胜蓝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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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苏敦渊
DRAFT
张 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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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