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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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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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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43 证券简称:胜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6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1 年6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公司因聘请东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 海证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由东莞证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0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核准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23 万股,发行价格为10.0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7,267.23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5,107.5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159.66 万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 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 年6 月2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440ZC0019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 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近日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莞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子公司韶关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胜蓝”)、广东胜蓝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分别与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1 年7 月8 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 况如下:

序号 协议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1 三方监管协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莞分行
8110901012001297345 43,054,462.08
2 三方监管协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
624660888 0.00
3 四方监管协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
646686666 2,000,000.00
4 四方监管协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
625669888 0.00
5 四方监管协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
612867898 92,188,880.66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2001297345,截止 2021 年 7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43,054,462.08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电子连接器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和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_年//日,期限/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 押。

第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五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则亮、缪博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 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 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 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 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 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 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 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624660888 _,截止 2021_年_7 月_8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电子连接器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日,期限/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五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则亮、缪博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甲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 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 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 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 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规 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 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 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与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2、主要内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乙两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系甲方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 ” 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 ),账号为_646686666_ ,截止_2021_年_7_月_8 日,专 户余额为 2,000,000.00 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和乙方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 结构件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日,期限/_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五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 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则亮、缪博宇可以随时到 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乙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和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求 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 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 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 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 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 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 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6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与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分行与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备查文件 1、签署主体

甲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 “ 丁方 ” )

2、主要内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乙两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 ” 下简称 专户 ),账号为_625669888_,截止__2021__年7_月_8 日,专户余额 为 0.00 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和乙方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日,期限/_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五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 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则亮、缪博宇可以随时到 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乙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和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求 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 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 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 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 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 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 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公司与韶关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分行与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韶关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2、主要内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乙两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 ” 下简称 专户 ),账号为 612867898_,截止_2021_年_7_月_8 日,专户余额为 92,188,880.66 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和乙方电子连接器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日,期限/_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五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 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则亮、缪博宇可以随时到 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乙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和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求 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 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 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 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 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 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 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6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 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 1、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证券共同签署的《募集资

  • 金三方监管协议》

  • 2、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证券共同签署的《募

  •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3、公司与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中国民生银行

  •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证券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 4、公司与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 州分行、东莞证券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 5、公司与韶关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 分行、东莞证券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 特此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7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