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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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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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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以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认为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我们同意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 对公司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 经核查,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经核查,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 控制了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 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 亿元(含2.00 亿)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业 务人员、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规定程序有计划地稳步推 进。《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 2020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的议案》,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 控制等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 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风险管 理控制作用,《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 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该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 行业薪酬水平指定的,薪酬方案合理,有利于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积极性,勤勉尽责,坚实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 一致同意上述事项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 了审议,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产能的增加、有 助于高端人才的培养、提升公司技术领先性并促进公司业务领域的拓展,不会对 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公司正常生产 活动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资信状况良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议案审议、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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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田子军:

曾一龙:

令西普: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