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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4

May 1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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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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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 中国 北京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 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 ’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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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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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2024)-04-33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 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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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胜 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 公告”),该会议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事项、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14:30 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横东路 225 号胜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雪林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 可以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名,代表股份9,996.7400万股,占公司享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6.814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961.8819万股)。

2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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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 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9)《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0)《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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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12)《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13)《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议案》

  •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5)《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八、十四为特别决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三分之二通过;其它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 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其中议案八、十四以特 别决议形式通过,其它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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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羽

经办律师:张 舟

鲁蓉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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