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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TRONIC DATA TECHNOLOGY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Jul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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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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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
为完善和健全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2021-2023年)》: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 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 稳定、合理的回报。
二、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 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审计机构对公 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二)如公司出现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情形时,可以不实施现 金分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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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三)在满足前述利润分配政策的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在进行现金分红时 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项规 定处理。
四、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 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 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 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 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 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六、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态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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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该 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等,独立董事应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九、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十、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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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1-2023 年)》之盖章页)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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