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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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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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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二五年九月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关联(连)方............................................................................................. 2
第三章 关联(连)交易......................................................................................... 5
第四章 关联(连)交易的决策程序.....................................................................6
第五章 关联(连)交易的披露...........................................................................10
第六章 关联(连)交易的管理...........................................................................12
第七章 附则........................................................................................................... 13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关联(连)方之间订立的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监 管部门的规范要求,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连)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连)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 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连) 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连)交易的定价 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四)与关联(连)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五)必要性原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连)交易是否 必要,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 见。

第三条 公司对关联(连)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人以及关连人士范围, 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如某项交易既属 于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属于香港联交所 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从其更严格者适用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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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规定;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与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 的关联交易,或仅属于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 交易,应该适用本制度中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涉及关联(连)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 露等事项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连)方

第四条 本公司关联(连)方包括(1)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深交 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人;及(2)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五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 织)和关联自然人。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而形成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3、本条第二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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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 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如有)的每一名董事(包括在过去 12 个月内 曾是公司或及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指一名单独或联 同另外一人或多人获董事会直接授权负责公司业务的人士,例如总经理)和主要 股东(指有权在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如有)的任何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百分之十(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以下简称“基本关连人士”);

(二)上述第(一)项中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任何“联系人”,包括;

  1. 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2.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

  3. 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 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 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 权益少于 30%)(以下简称“受托人”);或

(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 (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

  • 继兄弟、姐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或

(5)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 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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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 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 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 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 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1. 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一家公司的情况下:

(1)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2)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 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或

(3)该公司、以上第(1)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 30%受控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4)如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 /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 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 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 任何合营伙伴。

(三)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如有),而公司的任何基本关连人士及其联 系人(于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会上有权(单独 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百分之十(10%)或以上的表决权;

(四)任何于上述第(三)项中所述的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如有)的附 属公司(上述第(三)项及本第(四)项,各称“关连附属公司”);

(五)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以上关连人士、附属公司、联系人等有关术语和范围以经不时修订的《香港 上市规则》中的定义为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连人士的信息收集与管理,确认 公司的关连人士名单、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及时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 确认的关连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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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联(连)交易

第七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上述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连交易,是指公司及/或其附属 公司(如有)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特定类别交易,而该 制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的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 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持续性的交易。

“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的日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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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中进行。这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 或认购证券;或上市发行人集团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 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 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立) 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

(七)提供、接受或共享服务;

(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或

(九)《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关连交易。

第四章 关联(连)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连)交易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 关联(连)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 明。

第十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公 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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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第七条第(十二)项至第(十 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或者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 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权益比例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项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五)对于上述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由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一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 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关联 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 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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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交易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 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 情况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 的协议,应当采取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公司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关 联董事回避后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由股东会对该等交易作出 相关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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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交易对方;

  •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6、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对于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公司 应根据香港联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交易的不同类别,即是属于完 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还是非豁免的关连交易,按照《香港上 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程序(如适用)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如有连串关连交易全部在同一个 12 个月 期内进行或完成,又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该等交易应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 交易处理。公司必须遵守适用于该等关连交易在合并后所属交易类别的关连交易 相关规定并作出适当的披露。如果关连交易属连串资产收购,而合并计算该等收 购或会构成一项反收购行动,该合并计算期为 24 个月。是否将关连交易合并计 算时将考虑:

(一)该等交易是否为公司与同一关连人士进行,或与互相有关连的人士进 行;

(二)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某公司(或某公 司集团)的证券或权益;

(三)该等交易会否合共导致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如有)大量参与一项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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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公司可将所有与同一关连人士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合并计算。

第五章 关联(连)交易的披露

第十九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有关规定 执行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三)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 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规定 的其他内容;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十 二)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适用本 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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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 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按规定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于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 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按规定及时披露;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每年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 议的,可以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预计金额按规定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若公司实际执行中超 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按规定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 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 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 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予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深交所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 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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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三款第 2 项至第 4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 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第二十四条如果任何交易属于《香港上市规则》定义下的关连交易,公司 必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的一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格式及条 款的要求、交易披露要求、审批程序要求、周年审核要求等。

第六章关联(连)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连)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如关联 方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关联方变化情况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定、《香 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并持续更新公司关联方清单,会同 财务部门把控关联(连)交易发生情况。

如拟发生交易构成关联(连)交易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 议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 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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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 H 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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