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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TRONIC DATA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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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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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57 证券简称:协创数据 公告编号:2025-122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9 月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 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情况
鉴于公司拟公开发行H 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 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法律对 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并参照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的 基础上,拟定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
其附件《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协创数据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董事会议 事规则(草案)》”)。具体情况如下:
-
1.《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
2.《关于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
3.《关于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上述修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就本次 发行上市事项,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的 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经本次股东会 批准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但该等修订不能对 股东权益构成任何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 联交所上市规则》和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本次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 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将在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于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本次发行上市前,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继 续有效。《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 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生效后,公司现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自动失效。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与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修 订对照具体情况请参考附件。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草案)》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上述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 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 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再授权人士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代表公司就 上述章程修订事宜适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上述 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二、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9 月25 日
附件:
| 附件: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 况,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 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包括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不时就《香港上市规 则》所刊发的解释、解读及修订)和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 况,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公司系在协创数据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的基础 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
第二条公司系在协创数据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的基 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
| 第三条公司于2020 年6 月7 日经中 | 第三条公司于2020 年6 月7 日经中 |
|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1,639,446 股,于2020 年7 月27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1,639,446 股,于2020 年7 月27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于【】年【】月【】日 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港联交所”)批准,首次公开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并超额 配售了【】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前述 境外上市外资股于【】年【】月【】 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称为“A 股”;公司发行 的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以 下称为“H 股”。 |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6,120,769.00 元。 |
第六条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 股 后,如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公司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如全额行使 超额配售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
| 第八条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
| 式。 | 式。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H 股股 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 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 (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 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 发新股票。公司H 股股东遗失股票, 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H 股 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 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的 境内未上市股份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在 以股息(包括现金与实物分派)或其 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相同的 权利。 |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RMB1.00)。 |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 存管。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A 股股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 股股 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证券监管规 则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 |
| 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 有。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 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 项。 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H 股股份,可以 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 存管的惯例,采取境外存股证或股票 的其他派生形式。 |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46,120,769 股,每股面值1 元,均 为普通股。 |
本条删除 |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 股后,假设超额配售权未行使,于上 市日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包括【】股境内非上市股份及 【】股H 股(占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 的【】%);超额配售权行使后,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包 括【】股境内非上市股份及【】股H 股(占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香港上市 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董事会依照前款 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 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 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 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或派送新 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中国 证监会、香港联交所批准的其他方 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董事会依照前款 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 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 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 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含定向减资)。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管理机构规定 和《香港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七)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 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 形。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香 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 证券监管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如需)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
|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股票 上市地其他相关监管规则对股票回购 涉及的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
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 依法转让。 所有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 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 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 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 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 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 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 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 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 “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 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 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 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公司不得修改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公司股票上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市地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内 不得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 ,所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日起 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 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 规则对股份的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
| 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减 持比例要求。 |
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 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减 持比例要求。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于H 股 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 券。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带责任。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义务。 在香港上市的H 股股东名册正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可允许公司按照与下述等同的条件暂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一)公司可在按照第(二)款发出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通知后,将其股东登记册闭封一段或 务。 多于一段期间,但在任何一年之中, 闭封期合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第(一)款所指的通知如由公 司发出,则须按照适用于有关证券市 场的上市规则发出;或须在一份于香 港广泛流通的报章上的广告发出;及 如由任何其他公司发出,则须在一份
| 于香港广泛流通的报章上的广告发 出; (三)就任何一年而言,第(一)款 所述的三十日期间,可于该年内通过 的公司股东的决议,予以延长; (四)第(一)款所述的三十日期 间,不得在任何年度延长一段超过三 十日的额外期间,或多于一段合计超 过三十日的额外期间; (五)如有人寻求查阅依本条闭封的 登记册或登记册的任何部分,而该人 提出要求,公司须应有关要求,提供 由公司秘书签署的证明书,述明该登 记册或该登记册部分被闭封的期间, 以及述明谁人授权闭封。 |
|
|---|---|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香港上市规则》对股东会召开前或 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暂 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 |
|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 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 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 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规定。 |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 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并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 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 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 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 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规定。 |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
|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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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披露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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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
|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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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 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 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 |
| 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 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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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 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香 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 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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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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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香港上市规则》、公司 股票上市地其他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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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购 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 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
|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出资权等)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出资权等) 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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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公司 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可免于按照本 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 适用前两款规定。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公司 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可免于按照本 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3、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 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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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
第五十一条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
| 外)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 |
外)超过三千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 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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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 |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董事会书面 同意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董事会书面 同意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其他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
| 公司的住所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为公司的住所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通过网络等方 式,提供股东以虚拟方式出席参加股 东会并以电子方式行使发言权及投票 表决权的渠道。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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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 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 |
|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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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
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不包括库存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及在会议议程中加入议案,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香 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
|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 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第六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
第六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
| 章程的有关规定。 | 《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 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不包括库 存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就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刊 发,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试行办法》及《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前提下,从其规 定。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 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 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延期。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
|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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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在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二十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等规定的 其他要求。 |
|---|---|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 |
第六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 |
| 告并说明原因。 | 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六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在股东会 上发言以及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 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代表 无须是发行人的股东。如股东为公 司,则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发行人的 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而如该 公司已委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视 为亲自出席论。公司可经其正式授权 的人员签立委任代表的表格。 |
|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
第七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
|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如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 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 一名或以上人士或公司代表在任何大 会(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及债权人会 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 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 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 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 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 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 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 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 式授权)行使权利,在会议上发言及 行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 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
|---|---|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 件、《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 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 容。 |
|---|---|
| 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 少应当在该委托书授权投票的有关会 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投 票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A 股股东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
|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
|---|---|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若公司有两位或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八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
|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 法律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应 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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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八十二条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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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
|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部门规章、《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进行 公告及/或报告(如需)。 |
|---|---|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批准核数师的委聘、罢免 及薪酬; 除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 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 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自愿清盘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 (五)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须 经持有附带相关权利类别股份的股东 以绝大多数票批准; (六)股权激励计划; 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第八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
第八十七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除外。在 投票表决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或股东为 香港不时制定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有两票或 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不必把所有 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
|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
| 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 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 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 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则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书 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 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 在股东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 以公告;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 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 决议中作详细的说明。 |
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对 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 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 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 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 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则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书 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 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 在股东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 以公告;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本章程中“关联交易”的含义包 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 交易”;“关联方”包含《香港上市 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关 联关系”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 义的“关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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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 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 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 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 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
第九十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二)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 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按照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 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 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 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
| 实履行董事职责。 | |
|---|---|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第九十五条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及 《香港上市规则》另有要求,股东会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九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或 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 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作为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 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 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 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 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 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 计算在内。 |
|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 |
| 实施具体方案。 | |
|---|---|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
|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 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有1 名公司职工代表。董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 下,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以普通决议 的方式,在任何董事(包括董事总经 理或其他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将其 免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此类 免任并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 出的损害赔偿申索。董事任期为三 年。受限于《香港上市规则》的规 定,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
|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
履行董事职务。 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 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由董事会委 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 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 至发行人在其获委任后的首个股东周 年大会为止,并于届时有资格重选连 任。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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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董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如下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董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如下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
|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 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 市地其他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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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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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时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公司 股票上市地其他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
|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其他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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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 以撤换。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九条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董事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 在不迟于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 求的最晚时间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 任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或审计委员会成员 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并须合理 |
| 地尽力适时(无论如何于其未能符合 有关规定后不迟于公司股票上市地监 管规则要求的最晚时间)委任足够人 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且该等独立非 执行董事应能符合《香港上市规则》 要求的能力、经验、资质及资格。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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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 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其他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 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 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 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 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 等内容。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 成,包括独立董事3 人、职工代表董 事1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 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三人、职工代表 董事一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 |
| 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无论何时,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总数不应少于 三名,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具 备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等监管要求 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 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独立董事 连任期间不得超过六年。除非《香港 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或如果香港联交 所授予豁免被撤回,公司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常居于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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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
|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 市地其他监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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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 以下权限范围内做出决定: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管理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购出资权等),但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 |
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在以下权限范围内做出决定: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管理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购出资权等),但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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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下列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金额,以及 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或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在连续12 个月 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金额,以及公 司与同一关联法人或公司与关联法人 就同一交易标的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 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 及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章程规定上 述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 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本 条前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审核、批准,但 对外担保除外,该等事项需按照权限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下列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金额,以及 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或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三十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金额,以及公 司与同一关联法人或公司与关联法人 就同一交易标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 上及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章程规定上 述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 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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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前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审核、批准,但 对外担保除外,该等事项需按照权限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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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前10 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前十四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 日前以传真、 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 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等其他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传 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者专人 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等其他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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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 章程,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
| 权的票数)。 | 权的票数);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法律文件、《香港上市规则》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 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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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
|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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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 第一百三十五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
|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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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
|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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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
第一百三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
|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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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职权。 |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中至 少要有一名符合监管要求的适当的专 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 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并由其担 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
|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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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
第一百四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
|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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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经理每届任期3 年, 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五十条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 经验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的主 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
| 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 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 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 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 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 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 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 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 册、大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 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等; (八)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 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 |
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 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 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 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证券监管机构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 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 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 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 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及其他证券监管机 构;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 册、大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 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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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 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职责;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事会拟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时, 应当提醒与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就此发 表意见,如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 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将有关审计委员 会成员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 录,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
等; (八)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 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 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 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职责;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事会拟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其 他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时, 应当提醒与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就此发 表意见,如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 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将有关审计委员 会成员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 录,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 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香 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 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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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以内按照规定向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按照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公司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 及中期报告内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香 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报送 和披露。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 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监 管规则或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 配的除外。
公司 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司须在香港为H 股股东委任一名或 以上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 代有关H 股股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 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以 待支付予该等H 股股东。公司委任的 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公 司委任的在香港上市的H 股股东的收 款代理人,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人
| 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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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 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 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 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 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 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 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 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 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 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 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 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 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 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 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 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 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 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 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 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 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 |
| 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 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 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在当年盈 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公司 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 发展的需求;(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 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 和稳定性,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 2、如公司出现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实施 现金分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超过3,000 万元;或 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在满足前述利润分配政策的现金分 红条件时,公司在进行现金分红时遵 照以下要求: |
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 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 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在当年盈 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公 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 续发展的需求;(3)审计机构对公 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 性和稳定性,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 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如公司出现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实 施现金分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三千万 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3、在满足前述利润分配政策的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在进行现金分红时 遵照以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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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 (3)项规定处理。 (四)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 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 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 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 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 利分配。 (五)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 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 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 (六)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 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 (3)项规定处理。 (四)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 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 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 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 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 利分配。 (五)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 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 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 (六)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 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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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 营的影响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 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与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余情况、资 金情况等提出、拟订,并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董事会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 营的影响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 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与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余情况、 资金情况等提出、拟订,并经董事会 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董 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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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 2、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 |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披露。 2、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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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 方案或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 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 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九)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 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上述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以保护股东 利益为出发点、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向 股东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 案,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 事有权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 发表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 事会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 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后生效。公 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的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 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 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 与表决提供便利。 |
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 方案或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 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 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九)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 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上述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以保护股东 利益为出发点、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向 股东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 案,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 事有权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 发表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 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 生效。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的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社会 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 外,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中 小股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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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
|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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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 聘。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以及《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 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 天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 送达; (三)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方式送达; (三)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四)以在公司及香港联交所指 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或本章 |
| 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八十条在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香港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前 提下,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 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 有所指外,就向A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 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 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交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发布信息;就向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 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 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有关《香 港上市规则》要求在本公司网站、香 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 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要求向H 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 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 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公司 也可以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 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 公司H 股股东,以代替向H 股股东以 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 送出公司通讯。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
|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条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各股东减少的出 资额比例由届时公司召开的股东会决 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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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
|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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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
|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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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且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 不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 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且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清 算组后不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 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
|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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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
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 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当适用《香港上市规 则》及中国香港法律法规时,是指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1)该人 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 出半数以上的董事;(2)该人单独 或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 司百分之三十(或适用的中国法律不 |
|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 |
时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 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 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以上 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 十(或适用的中国法律不时规定的其 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 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 理上的控制所需的)以上表决权的行 使;(3)该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致 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 十(或适用的中国法律不时规定的其 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 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 理上的控制所需的)以上的股份; (4)该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致行动 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包括上述人士联系人,定义见 《香港上市规则》)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 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 师” 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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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 执行董事”的 含义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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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 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 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处 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 规、规章、《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香港 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由股东会审议 通过生效。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由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H 股股票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