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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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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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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〇二五年六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5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7 第六章 附则 ......................................................... 9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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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事项,为董事会提供决 策依据,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占审计 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 以上。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条例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作为审计委员 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为审计委员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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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规 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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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与外部审计机构 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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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 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 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 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 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 问责追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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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

  •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四)对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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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 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 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成 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 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 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 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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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 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 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例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 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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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决 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 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 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三十 条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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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 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 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非相关部门或人员泄露有关信息,但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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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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