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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TRONIC DATA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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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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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3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4 第五章 附则......................................................... 5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 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30%及以上的或者同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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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独立 董事任职条件。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第八条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 供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 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 董事的情形等,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 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情况等详细信息提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公 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和可能影响其 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 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会收到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 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 数。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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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第十三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方式如 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累积投票制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 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 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 投票方式

1、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 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 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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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2、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 向任何一董事候选人。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 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3、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的所 有投票无效。

4、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 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5、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的顺序来决定最后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若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 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 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 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若经第二轮选举, 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 事会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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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 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 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少于”、“超过”、“过”、“低于”、“多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准。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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