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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TRONIC DATA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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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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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〇二五年六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6 第六章 附则 ......................................................... 7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或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事项,为董事会提供决 策依据,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占审计 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 以上。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并由股东会根据本 制度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作为审计委员 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为审计委员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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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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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与外部审计机构 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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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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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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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成 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 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 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 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例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 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 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决 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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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 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 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法务部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向非相关部门或人员泄露有关信息,但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 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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