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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1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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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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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八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 2 第三章 监督检查 ........................................................... 3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 4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开 ....................................................... 5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 6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执行与档案保存 ........................................... 8 第八章 附则 ............................................................... 8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 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协创数据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依法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 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障股 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监事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 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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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 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质询和调查, 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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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八) 股东大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四)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
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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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其 职权时,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 公司财务;
-
(二)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
(三) 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
(五)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
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的 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 计等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必要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 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 开展工作。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 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 告;
(三) 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书 面阐明会议议题等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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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由公司给予 监事会必要的协助;
(四) 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报告制度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参照上述程序对公司下属控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 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
-
所公开谴责时;
-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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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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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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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第十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事由及议题;
-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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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 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在非现场会议的情形下,监事 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规定的时限内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在规 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员或公司顾问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 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 受质询。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用“ ”表示)、反对(用“×”表示)和弃权(用“O” 表示)。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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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亲自和委托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包括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 受托监事姓名;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及会议形成的决议(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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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执行与档案保存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 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 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系《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亦需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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