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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TRONIC DATA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l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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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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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57 证券简称:协创数据 公告编号:2022-056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7 月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 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 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以其在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额所代 表的净资产实缴出资,认购的股 份数及股份比例如下: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以其在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中的出资额所代表的净资产实缴出 资,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和出资时间 如下: |
| 序 号 |
发起人 名称 |
股份数量 (股) |
股份 比例 |
出 资 方 式 |
序 号 |
发起人 名称 |
股份数量 (股) |
股份 比例 |
出 资 方 式 |
出资时 间 |
||||
|---|---|---|---|---|---|---|---|---|---|---|---|---|---|---|
| 1 | 协创智 慧科技 有限公 司 |
64,819,0 00 |
61.1 5% |
净 资 产 |
1 | 协创智 慧科技 有限公 司 |
64,819,0 00 |
61.1 5% |
净 资 产 |
2016.07 .13 |
||||
| 2 | POWE R CHAN NEL LIMITE D |
41,181,0 00 |
38.8 5% |
净 资 产 |
2 | POWE R CHAN NEL LIMITE D |
41,181,0 00 |
38.8 5% |
净 资 产 |
2016.07 .13 |
||||
| 合计 | 106,000, 000 |
100% | — | 合计 | 106,000, 000 |
100% | — | -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 第二十四条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 更登记;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回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 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对外担保行为。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行为。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交易,包括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 出资权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上市公司单 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出资权等)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 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
| 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后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公司单方 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
|---|---|
| 第四十三条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二)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 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单笔 交易金额,以及公司与同一关联 人在连续12个月内或公司与关联 |
第四十四条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二)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单笔交易金 额,以及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 内或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交易金 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获赠现金 |
| 人就同一交易标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 原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 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或者协议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没有 具体交易金额的交易。 |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 |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或股东大会 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的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
|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15 日前通 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在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普通股股东(函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程序。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第五十八条…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如以下情形:1)最近 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4)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 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 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 算);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应在推选董事、监事人 选前发布“董事、监事选举提示 性公告”,详细披露董事、监事 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 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 容,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 荐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供便利;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选举每位董事、监事均应 |
第五十九条…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 其他应当披露的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五) 其他应当披露的重要事 项。 |
|
|---|---|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通 知股东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 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 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 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 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
|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通过。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通过。 |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
|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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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除以现场会议 召开外,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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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 (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 出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简历和 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 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或监事职责。 … |
第八十四条 … (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 |
| 第八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
|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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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 权”。 |
| 第九十七条…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
第九十七条…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 |
| 第一百〇二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二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
|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
|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 |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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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 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 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 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
|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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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 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 第九章 通知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 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本 章程。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文件。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的事宜尚需提交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 再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代表公司就上述章程修订事宜适 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二、 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7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