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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TRONIC DATA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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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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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说明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西安思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华信息”)100.00%的股权并募 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 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根据华兴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 2020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协创数据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协创数据及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主 要监管机关出具的无违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协创数据现任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以及进行公开资料查询,上市公司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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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中介机构费用、补充流 动资金等,符合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 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 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 自然人等,合计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包括耿四化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 特定对象,符合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 价的基准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竞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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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 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不涉及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情形,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 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将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 发行股票,符合规定。
六、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 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 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 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本次发行不涉及确定发行对象的情形,并将 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规定。
- 七、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
-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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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耿四化认购的股份自参与认购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不转让。耿四化外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 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认购方就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 和转增股本的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约定。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 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配套融资认购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 相应调整,符合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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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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