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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TRONIC DATA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ug 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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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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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57 证券简称:协创数据 公告编号:2020-007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89 号)核准,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1,639,446 股,每 股面值1.00 元,每股发行价9.3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8,024.68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4,635.88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43,388.80 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2020 年7 月20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广会验字[2020]G1803218027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募投项目效率,公司及实施 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安徽协创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城支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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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高新区科技支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用于募投项目的资金转 存至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其对应的直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协创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视为 同一方。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存入募集资金(元) 资金用途
协创数据技
术股份有限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福田
支行
108,795,677.48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及发行费
安徽协创物
联网技术有
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罗湖
支行
24,475,218.24 协创物联网研发中心建设项
安徽协创物
联网技术有
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
新城支行
217,161,141.21 协创物联网智能终端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
安徽协创物
联网技术有
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高新
区科技支行
100,000,000.00 协创物联网智能终端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
合计 450,432,036.93

注:公司存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的募集资金中,16,543,987.29 元为未 扣除的发行费用,92,251,690.19 元为补充流动资金。

注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辖属一级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为交通银行股份公司深圳分行辖属一级支行;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城支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辖属一级支行;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科技支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辖属一级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安徽协创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别作为 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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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名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朝丹、张兴旺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

  • 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6、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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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 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 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 10、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 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 四、备查文件

  • 1、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 2、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 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天风

  •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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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8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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