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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TRONIC DATA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May 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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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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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文件,基于个人独立客观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 年5 月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 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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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 年5 月4 日,并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495.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19.35 元/股。
二、关于公司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本次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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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丁海芳: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2023 年5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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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李 平: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2023 年5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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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胡 琦: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2023 年5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