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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TRONIC DATA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Mar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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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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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文件,基于个人独立客观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法 人治理机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 的规定进行。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 年度薪酬水平以公司规模为基础,参照同行 业企业水平拟定,符合公司薪酬体系及实际发展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2023 年度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续聘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 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在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符合公司业务发 展需要,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华兴事务所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四、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 年度的利润分配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当年会计年度公司的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预案,综合考虑了2022 年度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及了解关联交易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的生产效率, 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遵照平等互利、定价公允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 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出于募投项目实施建设需要,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 和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 项。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 事项的议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 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项有利于公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批程序合法,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 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已经华兴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鉴证报告》(华兴专字[2023]22012360090 号)。
综上,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72.05 万元置换截至2023 年3 月22 日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九、关于公司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 查,我们认为: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报告期内,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其他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2022 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 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 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未开展证券投资,仅 开展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以锁定汇率风险目的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进行套期保值的原则,没有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开展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未影响公司主业经营的开展。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外汇套期保值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未出 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以下无正文)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丁海芳:______
日 期: 2023 年3 月24 日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姜志刚:______
日 期: 2023 年3 月24 日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李 平:______
日 期: 2023 年3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