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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TRONIC DATA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Nov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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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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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等相关议案;审议通过《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管理办法》”),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公司进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 立意见,详见 2020 年 11 月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了将激励对象的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紧密结合,进一步激发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工作热情,将公司业绩考核期由 2020 年至2022 年修订为2021 年至2023 年,以促进公司营收的长期持续增长。 现公司拟修订《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其摘要相关文件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基于个人独立客观 判断,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的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修订《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对原股权激励方案的修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得本激励计划更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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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2、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拟定、审议流程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4、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 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范潘文俊、陈亚伟已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长效激励 机制,更好地调动员工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 本修订了公司层面有关业绩考核条件,即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2020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2022 年、2023 年的营业收入分别比上期增长20% 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其他均无修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有可行性, 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且公司无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意 见。 我们同意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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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修订《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 原股权激励方案的修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得本激励计划更具有可行性;
2、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及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修订了公司层面有关业绩考核条件,即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2020 年 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2022 年、2023 年的营业收入分别比上期增长20% 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其他均无修订。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体系具有全面 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 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潘文俊、陈亚伟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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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阎 磊: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2020 年11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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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姜志刚: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2020 年11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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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丁海芳: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2020 年11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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