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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TRONIC DATA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5

Apr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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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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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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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SHENZHEN,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邮政编码:518038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传真(Fax.):(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65号

致: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协创数据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万威世律师、赖凌云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 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 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按照法 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 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星期一)14:0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23 号耀华创建大厦 1 座 1 2 层 1209 号房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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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 股东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林坤煌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0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5,960,54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9.1268%。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数为 92,405,5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7.677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24 人,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55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4495%。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备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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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4、《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 5、《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 6、《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7、《关于拟聘请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8、《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 保的议案》;

  • 10、《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 11、《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 12、《关于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13、《关于确认 2024 年度关联交易及新增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14、《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经信达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进 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 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次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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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均获得 表决和统计。

3、监票人、计票人和信达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95,947,44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票 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 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542,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16%;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0%;弃权 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4%。

  • 2、《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95,946,04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反对票 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弃权 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541,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22%;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2%;弃权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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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95,945,74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6%;反对票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54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38%;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3%;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9%。

  • 4、《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95,946,04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反对票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弃权 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541,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22%;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3%;弃权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4%。

  • 5、《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95,903,84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反对票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9%;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4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499,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55%;反对 33,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1%;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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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95,902,14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1%;反对票 3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7%;弃权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497,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77%;反对 36,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80%;弃权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43%。

  • 7、《关于拟聘请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95,946,44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反对票 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541,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5%;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0%;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5%。

  • 8、《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95,944,94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票 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540,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13%;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9%;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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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 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94,899,54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43%;反对票 1,0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90%;弃权 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2,495,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631%;反对 1,054,6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569%;弃权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0%。

10、《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95,929,74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9%;反对票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52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39%;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52%;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9%。

11、《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95,672,14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5%;反对票 28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0%;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267,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898%;反对 282,100 股,占出席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31%;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2%。

12、《关于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95,947,24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票 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542,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0%;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2%;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8%。

13、《关于确认 2024 年度关联交易及新增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95,935,14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5%;反对票 1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530,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57%;反对 18,9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5%;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8%。

14、《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95,930,64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反对票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 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3,526,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92%;反对 23,30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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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52%;弃权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

议案 8 为议案 14 的生效前提。议案 8 至议案 9、议案 11、议案 14 为特别决议事项, 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 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 1、议案 3 至议案 5、议案 7 至议案 14 已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议案 2 至议案 4、 议案 6 至议案 10、议案 13 已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议案 5 全体董事回避表决、议案 6 全体监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本次股东 会审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对《股东会通知》议案进行修改,亦未增加临时 提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 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 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 经办律师:_____

李 忠 万威世

经办律师:_______ 赖凌云

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