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anno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11, 2021

55462_rns_2021-10-11_a67f0a2a-f767-43c5-971d-fb81c08da58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对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保护安徽聚隆传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将 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管理、披露、保密,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1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 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 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 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则及本制度 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 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 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2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 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 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相关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相关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 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 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 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制度合

4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 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 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 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节 其他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六)新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收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作出公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 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并及时披露。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是公司公开 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 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 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8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监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四)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信息及相关附件, 交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五)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监事会涉及公司财务的信息,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 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函告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 告,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 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督促分管工作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 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9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及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受董事会秘 书委托时,可代行其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证券部负责记录并 保管相应文件资料。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审议、披露程 序:

  •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核对相关内容,并提出披露申请;

  • (三)董事会审定,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 (一)接到证券交易所下发编制季报、中报、年报文件后,董事会秘书根据

  • 文件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

  • (二)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

  •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若需要审计);

  • (四)证券部会同财务部等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 (五)证券部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预审;

  •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 (七)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八)证券部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四十九条 对外披露信息临时报告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在知悉本制度认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应披露信息后,应当 立即向主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对信息合规性审查, 并立即呈报董事长;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必要时立即向董事会报告,或者组织临时董事 会审议披露信息;

(四)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授权人员签发核准公告;

(五)证券部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及发布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 密。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 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未经同意对外提供数据,不得未经同意接受有关新闻 采访。

第五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问询、了解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 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 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 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五十七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12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负有信息披 露管理义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相抵触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