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anno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11, 2021

55462_rns_2021-10-11_aef885e2-bf3f-4f8a-a8c4-77ab05c5a4db.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及其 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安徽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

1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安徽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安徽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3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 露。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兼职、工作经历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

  •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 (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4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同时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5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6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 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 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 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 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 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7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 件需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 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 名,并承诺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 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或选举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或监事时,不适用累计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告知股东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其 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 的功能。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公司 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之积。股东可以自 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 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 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 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8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9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与公司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安徽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 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本议事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 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议事规则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