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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no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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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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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因公司拟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部分 条款进行同步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条款进行同步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 |
第二条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 |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Anhui Julong Transmission Technology Co., Ltd.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no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 |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器人 核心零部件、家用电器核心零部件、模具的研发、生 产、销售;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厂房租赁;货物或 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 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元器 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 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家用电 器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 用权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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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 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 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 控股子公司,免于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八十条 ... 若公司有发行在外的其他股份,应当说明是否享有表 决权。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具 体计算方法确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表决权。 |
第八十一条 ... 若公司有发行在外的其他股份,应当说明是否享有表决 权。 |
|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 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 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 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 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 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 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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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年度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为: 年度累计收购、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资产抵押的权限为: 年度累计资产抵押净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30%。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委托理财的权限为: 年度累计委托理财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 (五)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规定的权限执行。 (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担保权限为: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其余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 (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合同订立等方面享有以 下权限: 享有签订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 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合同及资金运用的权限。 享有签订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合同及资金 运用的权限。 (八)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关联交易、订立合同等方面享有如下权限: 1.年度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20%。 2.年度累计收购、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 3.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及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 执行。 4.享有签订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 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合同及资金运用的权限。 享有签订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合同及资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一)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产 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 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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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用的权限。 董事会在本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范围内,有权对上述授权范围进行调整,可以根据公 司的经营情况,将一定限额内的权限授权给公司总经 理;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 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应由董事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如下: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之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董事会审议。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通过。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通讯或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 二十四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 面方案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 董事,并且每一位董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 ...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 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通讯或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二 十八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方 案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 并且每一位董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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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 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 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八)决定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不包括在 内; (九)决定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 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 于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 于董事会秘书。 |
| 第一百五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 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 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九 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 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 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形式送出。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 八十六条规定的形式送出。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 的,传真送出的第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 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的日期为准;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其中,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 出的,自送达到被通知人指定电子邮箱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送出的第2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的日期 为准;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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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报刊上公告。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 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宣城市工 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登记主管 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因新增第四十四条,《公司章程》后续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法定代表人组织办理《公司章程》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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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10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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