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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no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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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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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 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 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 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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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提案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 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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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 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并得到出席会议监事的认 可。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六)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七)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 载明:

  •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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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监事不得委托关联监事代为出席;关联监 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监事的委托;

(三)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一名其 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有效表决结果,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 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监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等规定监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监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监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 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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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和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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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并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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