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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no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Jun 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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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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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4-065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止到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8300 万元计算,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累计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26.09 亿元(美元合同汇 率按照2024 年6 月3 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 美元对 7.1086 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 只计算一次,下同),占公司2023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9.31%。其中, 公司累计为宁国聚隆减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减速器”)提供的担保合 同金额为人民币1.13 亿元。

2、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 年4 月23 日、5 月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 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 意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为聚隆减速器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或等 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担保、连带担保等。 详见公司于2024 年4 月25 日、5 月1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8)。

二、本次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收到聚隆减速器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以下简 称“中国银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4 年宁中银贷字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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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以及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编号:2024 年宁中银保字0509 号)。依据上述合同,中国银行同意向聚隆减速器提供本金1000 万元的借款, 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最高本金1000 万元的担保。

2、近日,公司收到聚隆减速器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以 下简称“徽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借字第2024020057 号)、 《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2024 年国内信用证字第9 号)、《开立国内信用证合 同》(2024 年国内信用证字第10 号)、《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2024 年国内 信用证字第11 号,不同编号的《开立信用证合同》以下统称为“《开立信用证 合同》”)以及公司与徽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宁保字第2024020088 号)。依据上述合同,徽商银行同意向聚隆减速器提供本金3300 万元的借款及 信用证业务,公司为上述业务提供最高本金3300 万元的担保。

3、近日,公司收到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以下简称 “浦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2600202400000024),同 意公司与浦发银行2023 年6 月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ZB2600202300000037)项下为聚隆减速器提供的最高本金额7000 万元担保终止, 同时为聚隆减速器新增最高本金为4000 万元的担保。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最 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2600202300000037)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 年6 月16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63)。

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在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手方一

企业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007749880835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鳌峰中路47 号 负责人: 陈修宁

营业期限: 2005-04-27 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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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 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办理外 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中国银行无关联关系。

2、交易对手方二

企业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563074543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负责人:田钰泉

成立日期:2010-05-25

营业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青龙路华贝广场1 号楼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徽商银行无关联关系。

3、交易对手方三

企业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22790615T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负责人:施琦

成立日期:2014 年 11 月 26 日

营业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中路 56 号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浦发银行无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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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 (一)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

  •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 (1)借款人:宁国聚隆减速器有限公司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 (2)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 万元整

  • (3)借款期限:12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

  • 实际提款日起算。

(4)借款用途:购买原材料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 (1)甲方(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乙方(保证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 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 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 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后三年。

(二)与徽商银行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甲方(借款人):宁国聚隆减速器有限公司

乙方(贷款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

(2)借款金额:人民币600 万元整

(3)借款期限:12 个月,以第一次放款时借款凭证所记载的贷款实际发放 日为准。

(4)借款用途:采购原材料等日常经营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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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 (1)甲方(借款人):宁国聚隆减速器有限公司

乙方(贷款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

(2)信用证内容:开具金额人民币700 万元整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开具金额人民币1000 万元整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开具金额人民币1000 万 元整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 3、《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 (1)甲方(保证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

  •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叁仟叁佰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 利息(含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问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4)保证期间:按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 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 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三)与浦发银行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 (1)甲方(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乙方(保证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 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 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 补足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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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期间: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 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 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 期。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其他约定:自本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ZB2600202400000024)生效后, 原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ZB2600202300000037)提前终止,原最高额担保合同(编 号ZB2600202300000037)项下未结清的业务,由编号为ZB2600202400000024 的 最高额担保合同承担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到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8300 万元计算,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累计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26.09 亿元,占公司2023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9.31%。其中,公司累计为聚隆减速器提供的担保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13 亿元。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 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聚隆减速器与中国银行签署的相关合同;

2、公司、聚隆减速器与徽商银行签署的相关合同;

  • 3、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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