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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no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pr 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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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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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之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农芯创”、“上市公司”或“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重大资产购 买中关于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或“标的公司”)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公司与深圳市英唐创泰科技有限公司(2022 年 1 月更名为深圳市新联 芯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创”或“交易对方”)、黄泽伟、彭红于 2021 年 2 月 8 日签署的《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唐创泰科 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 议》”),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绩承诺内容
1 、净利润
业绩承诺人(即新联芯创、黄泽伟和彭红,下同)承诺:就联合创泰于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经相关证 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应在 2021 年度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在 2022 年度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在 2023 年度不低于人民币 4 亿元。
2 、应收账款
业绩承诺人承诺: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当日,联合创泰经审计的应收账款 (含应收账款融资,下同)账面价值应不超过 5.8 亿元人民币。
(二)业绩承诺补偿的方案及实施
1 、业绩承诺补偿的总体方案
补偿应以现金的方式进行。
2 、具体补偿方案
( 1 )净利润不达标的补偿
若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业绩承诺期内某年 度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累积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人所承诺净利润累 积数,则业绩承诺人每年因净利润不达标应补偿的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当期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的全部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 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的各年度内的全部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 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业绩补偿金额小于 0,按照 0 取值。
无论《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是否有相反约定,各方同意应当分别根据本条 约定的公式计算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当期补偿金额,并根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 2 )应收账款回款不达标的补偿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当日,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应不超过 5.8 亿元人民币;如果超过 5.8 亿元人民币,则双方应当按照以下约定进行处理:
①如截止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当日,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价 值超过 5.8 亿元人民币,但标的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将 2023 年 12 月 31 日当日标的公司账面应收账款全部予以收回,则业绩承诺人无需向上市公司承担 补偿责任,且应当视为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指标达标;
②如截止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当日,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价 值超过 5.8 亿元人民币,标的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之当日仍未收回 2023 年 12 月 31 日当日标的公司全部账面应收账款,则交易对方应在 2024 年 3 月 31 日 起 30 日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其他期限内,向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若 交易对方未能足额向标的公司支付相应补偿的,黄泽伟、彭红应当共同且相互连 带的继续向标的公司支付相应补偿。
应收账款补偿款=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当日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5.8 亿元人 民币
为免疑义,《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所约定的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 款收回情况以上市公司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所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 的应收账款专项审计报告(意见)的结果为准。
( 3 )减值补偿
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即联合创泰)进行减值测试,并出 具《减值测试报告》。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年度内已 补偿现金总额,则交易对方应另行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若交易对方 未能足额向联合创泰支付相应补偿的,黄泽伟、彭红应当共同且相互连带的继续 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
另行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年度内已补偿现金总额。 业绩承诺年度内已补偿现金总额包括业绩承诺事项累积已补偿金额和应收 账款事项累积已补偿金额。业绩承诺人所有应补偿金额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 易作价为限。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测试时应排除补偿测算期间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 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为避免歧义,在联合创泰达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应依据本条之 约定要求业绩承诺人进行补偿。
3 、补偿的实施
各业绩承诺年度内,在上市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 15 日内,由上市 公司董事会按《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计算确定当年度全部应补偿金额并书面通 知业绩承诺人。业绩承诺人应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在收到 上市公司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或双方另行达成的其他期 限内,将当年度全部应补偿金额一次性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业绩承 诺人未按照该条款约定以及该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及时支付当年度全部应补偿金 额的,每迟延一天应承担该次应补偿金额万分之一的迟延金。
二、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众环专字[2022]0110083 号《关于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众环认为,香农芯创编 制的《关于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在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联合创泰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0,208.7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0,196.69 万元,超过承诺数 10,196.69 万元, 实现当年业绩承诺金额的比例为 151.04%。因此,联合创泰 2021 年度的业绩承 诺已经实现,业绩承诺人关于联合创泰 2021 年度的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 2021 年度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此外,业绩承诺的减值测试安排尚未进入履行期,因此暂不涉及向上市公司 进行补偿的情况。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查阅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审众环出具的众环专字 [2022]0110083 号《关于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 项审核报告》,对上述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联合创泰 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已超过承诺的净利润,联合创泰 2021 年度的业绩承诺 已经实现,业绩承诺人新联芯创、黄泽伟和彭红 2021 年度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 补偿。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之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卢金硕 张放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