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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V-Test Semiconductor 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Mar 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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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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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72 证券简称:伟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1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 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 |||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 1 | 第八十三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三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并披露。 |
| 2 | 第一百条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条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3 | 第一百〇八 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
第一百〇八 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
2
|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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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一百二十 一条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 一条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
| 5 | 第一百五十 二条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分配的利 润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三)公司现金分红条件 ……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
第一百五十 二条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其中,现金股利政策 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分配的利润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现金分红条件 ……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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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 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 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在以下条件满足其一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1、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 2、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利情况、资金需求、经营发展和股东回报规划先制定 3、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对于公 4、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允许的不符合现 司当年未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 金分配的其他情况的。 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同时,董事会需与独立董事、 况、资金需求、经营发展和股东回报规划先制定分配预案, 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 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 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 的,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同时,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 需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 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相关 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 核意见。 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 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机制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需要, 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对利润政策进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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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电子邮箱、电话、传真、实地 接待等方式)。 |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者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对利润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 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社 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电 子邮箱、电话、传真、实地接待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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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一百五十 三条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 三条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 7 | 第一百九十 七条 |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 第一百九十 七条 |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
5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予以披露。
上述《公司章程》的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管理层或授权代表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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