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anghai V-Test Semiconductor Tech.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Dec 8, 2022

58377_rns_2022-12-08_99a49e73-d985-410c-a307-9a96520054ec.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88372 证券简称:伟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1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78 号),同意上海伟测半 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80.27 万股,发行价格为 61.4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4,064.8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346.85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123,717.9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审验出具“天健验字〔2022〕6-69 号” 《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 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披露的《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 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

1

项目的议案》,同意向募投项目“无锡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测试产 能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无锡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伟测”) 提供借款 16,998.19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 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建项目 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30,000.00 万元分别向无锡伟测增资 15,000.00 万元及向全资子公司南京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 伟测”)增资 15,000.00 万元,分别用以投资建设新项目“伟测半导体无锡集成 电路测试基地项目”及“伟测集成电路芯片晶圆级及成品测试基地项目”。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建项目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的规定,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无锡伟测与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无锡分行、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 销保荐”)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无锡伟测与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方正承销保荐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公司、南京伟测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方正承销保 荐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无锡伟测 无锡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集成
电路测试产能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分行
511903003310604
无锡伟测 伟测半导体无锡集成电路测试基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39920180800378858

2

项目 限公司无锡分行
南京伟测 伟测集成电路芯片晶圆级及成品测
试基地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鼓楼支行
320006600013002774567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无锡伟测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方正承销保荐签署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下称“甲方 1”)、无锡伟测(下称“甲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 以下合 称为“甲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和方正承 销保荐(下称“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 1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丙方为甲方保荐承销机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为“无锡伟测半导体 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测试产能建设项目”、“集成电路测试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及“补充流动资金”。

甲方 2 为甲方 1 全资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甲方 1 募集资金投资 用于“无锡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测试产能建设项目”建设,甲方 2 为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应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1903003310604,截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169,981,90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无锡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测试产能建设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牟军、吉丽娜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甲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乙双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 监管部门报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向其他方及 时通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需);如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

4

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公司、无锡伟测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方正承销保荐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下称“甲方 1”)、无锡伟测(下称“甲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 以下合 称为“甲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和方 正承销保荐(下称“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 1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丙方为甲方 1 保荐承销机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为“无锡伟测半导 体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测试产能建设项目”、“集成电路测试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及“补充流动资金”。2022 年 11 月 28 日,甲方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建项目的议案》,新增募投项目“伟测 半导体无锡集成电路测试基地项目”及“伟测集成电路芯片晶圆级及成品测试基 地项目”。

甲方 2 为甲方 1 全资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甲方 1 募集资金投资 用于“伟测半导体无锡集成电路测试基地项目”建设,甲方 2 为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主体。本次增资甲方 1 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分期拨付到位。根 据项目投资进度,甲方 1 拟将募集资金 15,000 万元分批转入甲方 2 开设在乙方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次转入资金 5,000 万元。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应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

39920180800378858,截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50,000,00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伟测半导体无锡集成电路测试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牟军、吉丽娜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乙双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6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 监管部门报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向其他方及 时通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需);如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 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3、公司、南京伟测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方正承销保荐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下称“甲方 1”)、南京伟测(下称“甲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 以下合 称为“甲方”)、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方 正承销保荐(下称“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 1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丙方为甲方 1 保荐承销机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为“无锡伟测半导 体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测试产能建设项目”、“集成电路测试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及“补充流动资金”。2022 年 11 月 28 日,甲方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建项目的议案》,新增募投项目“伟测 半导体无锡集成电路测试基地项目”及“伟测集成电路芯片晶圆级及成品测试基 地项目”。

甲方 2 为甲方 1 全资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甲方 1 募集资金投资 用于“伟测集成电路芯片晶圆级及成品测试基地项目”建设,甲方 2 为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7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应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0006600013002774567,截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15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伟测集成电路芯片晶圆级及成品测试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牟军、吉丽娜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乙双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 监管部门报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向其他方及 时通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需);如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 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无锡伟测、方正承销保荐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署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无锡伟测、方正承销保荐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 3、公司、南京伟测、方正承销保荐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9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