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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Rychen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May 2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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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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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73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公告编号:2024-01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同意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 为维护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并参考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为维护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并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四十七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1/2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并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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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 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公 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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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公 告,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
| 明理由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 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 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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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 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 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八十五 条 |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但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 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但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 …… |
| 第八十六 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 |
|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
| 第一百〇 四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 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补选董 事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独立 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60日内完成补选。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 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三 十二条 |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不少于2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会 计专业人士,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2名,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 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 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 第一百三 十四条 |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不少于2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 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不少于2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资格进行审查;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资格进行审查;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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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 十五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不少于2名,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 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 或方案以及考核标准和程序;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 ~~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不少于2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 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以及考核标准和程序;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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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 十四条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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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 十九条 |
关于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 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 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
关于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 |
|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15%以上的事项。 |
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 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 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5%以 上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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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 十一条 |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长结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并公开披露。~~ |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长结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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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 十二条 |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 |
第一百八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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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 十三条 |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
|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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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 十四条 |
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长未提出、拟定现金 分红预案的,董事长应作出详细的情况说 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 ~~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 开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 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 说明。 |
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长未提出、拟定现金分 红预案的,董事长应作出详细的情况说明, 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公开披露;董事 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 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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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 十六条 |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 制定,~~并分别经监事会和1/2以上独立董~~ ~~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 ~~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 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 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 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 1/2以上同意。 |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 定,董事会应当对调整理由进行详细论证, 公司监事会应以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该 议案并发表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 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1/2以上同意。 |
| 第一百八 十七条 |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 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 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进行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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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后续工商备案手续,授权有效期限为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公司章程》的 修订最终以股东大会审议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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