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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Mob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5
Feb 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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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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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 序号 | 项目 | 页码 |
|---|---|---|
| 1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 1 |
| 2 |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 47 |
| 3 | 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 | 62 |
| 4 | 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66 |
| 5 |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 75 |
| 6 |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承诺函 | 86 |
| 7 | 关于业绩下滑情形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书 | 97 |
| 8 |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107 |
| 9 | 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112 |
| 10 | 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 125 |
| 11 |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 127 |
控股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海玉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公司 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 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 承诺。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至少 6 个月。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 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吴 军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书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吴军、吴宏洋、吴雨洋作为毓恬冠 佳的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毓 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毓恬冠佳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 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书》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吴军
吴宏洋
吴雨洋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书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吴朋、李筱茗作为毓恬冠佳的实际 控制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 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毓 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毓恬冠佳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 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书》签 署页)
承诺人(签字):
吴朋
李筱茗
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海崧毓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毓恬冠佳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就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 述承诺。
毓恬冠佳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 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 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上海崧毓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印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吴宏洋
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海崧恬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毓恬冠佳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就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 述承诺。
毓恬冠佳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 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 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上海崧恬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印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吴宏洋
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海毓崧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毓恬冠佳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就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 述承诺。
毓恬冠佳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 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 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吴宏洋
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海毓崧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承诺(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毓恬冠佳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 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 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 述承诺。
毓恬冠佳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 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 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上海毓崧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印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吴宏洋
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嘉兴隽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 板上市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新增股份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 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 业板上市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新增股份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 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嘉兴虹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 板上市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新增股份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 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 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吴军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董事, 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 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 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吴军
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吴朝晖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董事, 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 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 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吴朝晖
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朴成弘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董事, 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 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 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朴成弘
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吴宏洋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董事, 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 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 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吴宏洋
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尉丽峰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董事, 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 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尉丽峰
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吴雨洋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董事, 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 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 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吴雨洋
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朱德引作为毓恬冠佳的高级管理人 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 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毓恬冠佳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毓恬冠佳股份,也不由毓恬冠佳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 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股份作 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朱德引
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韩奋吉作为毓恬冠佳的高级管理人 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 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毓恬冠佳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毓恬冠佳股份,也不由毓恬冠佳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 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股份作 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韩奋吉
监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杨守彬作为毓恬冠佳的监事,就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毓恬冠佳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毓恬冠佳股份,也不由毓恬冠佳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 承诺。
毓恬冠佳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 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 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杨守彬
监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李超作为毓恬冠佳的监事,就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毓恬冠佳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毓恬冠佳股份,也不由毓恬冠佳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 承诺。
毓恬冠佳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 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 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李超
监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朱海锋作为毓恬冠佳的监事,就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毓恬冠佳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毓恬冠佳股份,也不由毓恬冠佳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 承诺。
毓恬冠佳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 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 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朱海锋
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钟家鸣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就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 锁定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钟家鸣
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张健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就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 锁定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张健
控股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续看 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现就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承诺人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 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 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5%。承诺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
-
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承诺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 应进行调整。若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 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承诺人应获得分配的当年 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
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比 例低于 5%时除外。承诺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并 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除上述限制外,本次发行上市后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 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
承诺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 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持股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续 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现就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承诺人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 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 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5%。承诺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
-
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承诺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 应进行调整。若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 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承诺人应获得分配的当年 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
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比 例低于 5%时除外。承诺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并 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除上述限制外,本次发行上市后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 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
承诺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 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签字)
吴军 吴宏洋 吴雨洋
年 月 日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行动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现就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承诺人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 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 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5%。承诺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
-
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承诺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 应进行调整。若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 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承诺人应获得分配的当年 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
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比 例低于 5%时除外。承诺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并 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除上述限制外,本次发行上市后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 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
承诺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 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 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签字)
吴朋 李筱茗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股东,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现就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承诺人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 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 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5%。承诺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
-
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承诺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 应进行调整。若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 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承诺人应获得分配的当年 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
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比 例低于 5%时除外。承诺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并 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除上述限制外,本次发行上市后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 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
承诺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 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公司直接/间接持股 5%以 上股东,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就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承诺人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 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在锁定期届满后,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
-
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公司届时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
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比 例低于 5%时除外。承诺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并 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除上述限制外,本次发行上市后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 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
承诺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 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本公司")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就本公司不存在欺 诈发行承诺如下:
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 承诺》的签署页)

吴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公司")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毓恬冠佳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承诺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的,本公司/本人将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
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的签署页)

吴军 吴宏洋 吴雨洋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并上市"),本公司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 30 日内启动回 购股份的措施。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 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赔偿 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以下无正文)

吴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并上市")。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二、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承 诺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 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之签署页)

吴军
实际控制人(签字)
吴军 吴宏洋 吴雨洋
年 月 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并上市")。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二、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承 诺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 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吴军 吴朝晖 朴成弘 吴宏洋 尉丽峰 吴雨洋 刘风景 刘启明 董慧 朱德引 韩奋吉 监事: 杨守彬 李超 朱海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吴军 | 吴朝晖 | 朴成弘 | |
|---|---|---|---|
| 吴宏洋 | 87.4114 尉丽峰 |
吴雨洋 | |
| 刘风景 | 刘启明 | 董慧 | |
| 监事: | 朱德引 | 韩奋吉 | |
| 杨守彬 | 李超 | 朱海锋 | |
| 吴军 | 吴朝晖 | 朴成弘 | |
|---|---|---|---|
| 吴宏洋 | 尉丽峰 | 吴雨洋 | |
| 刘风景 | 刘启明 | 董慧 | |
| 朱德引 | 韩奋吉 | ||
| 监事: | |||
| 杨守彬 | 李超 | 朱海锋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朴成弘 吴军 吴朝晖 吴宏洋 尉丽峰 吴雨洋 刘风景 刘启明 董慧 朱德引 韩奋吉 监事: 杨守彬 李超 朱海锋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本公司")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公司将严格履行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 公司未能完全有效的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 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公司将采取下列约束措 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该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继续履行该承诺;若确实无法继续 履行,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停发薪酬或津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 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公司")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毓恬冠佳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 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 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 司和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吴军 吴宏洋 吴雨洋
年 月 日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公司")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毓恬冠佳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就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他股东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 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 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 司和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 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持股 5%以上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 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公司")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毓恬冠佳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违反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 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 司和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以下无正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吴军 吴朝晖 朴成弘 吴宏洋 尉丽峰 吴雨洋 刘风景 刘启明 董慧
朱德引 韩奋吉
监事:
杨守彬 李超 朱海锋
年 月 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吴军 | 吴朝晖 | 朴成弘 |
|---|---|---|
| $-919 - 48$ | ||
| 吴宏洋 | 尉丽峰 | 吴雨洋 |
| 刘风景 | 刘启明 | 董慧 |
| 朱德引 监事: |
韩奋吉 | |
| 杨守彬 | 李超 | 朱海锋 |
2025 年 1 月 10 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吴军 | 吴朝晖 | 朴成弘 |
|---|---|---|
| 吴宏洋 | 尉丽峰 | 吴雨洋 |
| 刘风景 | 刘启明 | 董慧 |
| 朱德引 | 韩奋吉 | |
| 监事: | ||
| 杨守彬 | 李超 | 朱海锋 |
)015 年 1 月 10 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吴军 | 吴朝晖 | 朴成弘 | ||
|---|---|---|---|---|
| 吴宏洋 | 尉丽峰 | 吴雨洋 | ||
| 刘风景 | 刘启明 | 董慧 | ||
| 朱德引 | 韩奋吉 | |||
| 监事: | ||||
| 杨守彬 | 李超 | 朱海锋 |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拟申请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已制订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的规 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在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份;(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股份;(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 按顺序先后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条件成就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 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拟回购本企业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 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股价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 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符 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用于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 分红金额的 5%,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3)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且不属于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后,如公司股票仍旧出现连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仅 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且不属于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具体增持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启动相关增持程序。
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且不属于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 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用于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 后薪酬总额的 5%,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且不属于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的条件,可不再实施该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 相关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时。
4.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本预案需经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有效期 三年。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之签署页)

关于稳定股价的声明与承诺函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依法不能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除外)特在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已了解并知悉《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在所适用的范围内遵守和执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为本承诺函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稳定股价的声明与承诺函》的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稳定股价的声明与承诺函》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稳定股价的声明与承诺函》的签署页)
吴军 吴朝晖 朴成弘
吴宏洋 尉丽峰 吴雨洋
朱德引 韩奋吉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稳定股价的声明与承诺函》的签署页)
吴军 吴朝晖 朴成弘 吴宏洋 尉丽峰 吴雨洋
朱德引
韩奋吉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稳定股价的声明与承诺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签字)
吴军 吴宏洋 吴雨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业绩下滑情形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 书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本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 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说明:
1."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
2."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 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指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实际控制人签字: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签字:
吴朋 _________________ 李筱茗

实际控制人签字:
吴军
吴宏洋
吴雨洋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签字:
吴朋
李筱茗
上海毓恬冠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月7日

朱德引 韩奋吉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全体董事签字:
| 吴 军 |
吴朝晖 | 朴成弘 |
|---|---|---|
| 87.700 | ||
| 吴宏洋 | 尉丽峰 | 吴雨洋 |
| 刘风景 | 刘启明 | 董 慧 |
| 全体监事签字: | ||
| 杨守彬 | 李 超 |
朱海锋 |
| 除董事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 ||
| 朱德引 | 韩奋吉 | |
| 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个四年6月27日 |
||
全体董事签字:
| 吴朝晖 | 朴成弘 |
|---|---|
| 尉丽峰 | 吴雨洋 |
| 刘启明 | 慧 董 |
| 李 超 |
朱海锋 |
| 除董事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 |
| 韩奋吉 | |
|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2.4年6月27日 | |
全体董事签字:
| 吴 军 | 吴朝晖 | 朴成弘 |
|---|---|---|
| 吴宏洋 | 尉丽峰 | 吴雨洋 |
| 刘风景 | 刘启明 | 董 慧 |
| 全体监事签字: | ||
| 杨守彬 | 李 超 |
朱海锋 |
| 除董事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 ||
| 朱德引 | 韩奋吉 | |
|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6月27日 |
员工持股平台关于业绩下滑情形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 承诺书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合伙企业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合伙企 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合伙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合伙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说明:
1."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
2."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 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指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人:

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为充分保障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 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 有利于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 公司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利润分配安排,特在此承诺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兼顾对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 利, 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 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 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年末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
2.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或在考虑实 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公司连续三年内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派发股利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 税金。
(四)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 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股本规模和股本结构真实合理因素,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
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及公司稳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 事应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 需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
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议前, 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确实需要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在履行有关程序后, 可以对既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并结合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董事会提出的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按照《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及《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
(本页无正文,为《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之签署页)

吴军
日期: 2023年 6月2日
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公司已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要求披露所有关联交易事 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之情形。
公司将尽量避免关联交易事项, 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 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 行,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 执行国家价格: 在国家物价部门无 相关规定时, 按照不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 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 回避规定。
本公司所做的上述承诺不可撤销。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 将立即停止相关 的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公司")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毓恬冠佳的关联方,为规范及减少承诺人与毓恬冠佳 之间的关联交易, 特作出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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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 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己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 外, 承诺人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下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下属企 业")与毓恬冠佳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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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 定,充分尊重毓恬冠佳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保证不干涉毓恬冠佳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保证不 会利用股东地位促使毓恬冠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 作出任何可能损害毓恬冠佳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
承诺人及其下属企业将尽量避免与毓恬冠佳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承诺人 及其下属企业与毓恬冠佳之间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将采取合法、 有效的措施确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毓恬冠佳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回避表决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关联交易将 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条件进行,承诺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得要求或接受毓恬冠佳给 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方更为优惠的条件。承诺人及其下属企业将 严格及善意地履行与毓恬冠佳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向毓恬冠佳谋求任何超出 协议之外的利益。
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毓恬冠佳的经营决 策权损害毓恬冠佳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毓恬冠佳造成损失, 承诺人将及时、足额向毓恬冠佳 作出赔偿或补偿。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赔偿或补偿承诺的, 则毓恬冠佳有权相应 扣减应付承诺人的现金分红(包括相应扣减承诺人因间接持有毓恬冠佳股份而可 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承诺人亦不转让承诺人所直接或 间接所持的毓恬冠佳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
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在毓恬冠佳的首发上市申请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中国证监会注册期间(包括已获批准进行公开发行但成为 上市公司前的期间)和毓恬冠佳作为上市公司存续期间持续有效,但自下列较早 时间起不再有效: (1) 毓恬冠佳不再是上市公司; (2) 依据毓恬冠佳所应遵守的 相关规则, 承诺人不再是毓恬冠佳的关联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签字)
圣知 美雨海 吴宏洋 吴军 吴雨洋
2013年6月2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公司")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毓恬冠佳的关联方, 为规范及减少承诺人与毓恬冠 佳之间的关联交易,特作出承诺如下:
-
承诺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 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己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 外, 承诺人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下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下属企 业")与毓恬冠佳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
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所活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 定,充分尊重毓恬冠佳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保证不干涉毓恬冠佳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保证不 会利用股东地位促使毓恬冠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 作出任何可能损害毓恬冠佳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
承诺人及其下属企业将尽量避免与毓恬冠佳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承诺人 及其下属企业与毓恬冠佳之间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承诺人将采取合法、 有效的措施确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毓恬冠佳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回避表决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关联交易将 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条件进行,承诺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得要求或接受毓恬冠佳给 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方更为优惠的条件。承诺人及其下属企业将 严格及善意地履行与毓恬冠佳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向毓恬冠佳谋求任何超出 协议之外的利益。
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毓恬冠佳的经营决 策权损害毓恬冠佳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毓恬冠佳造成损失, 承诺人将及时、足额向毓恬冠佳 作出赔偿或补偿。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赔偿或补偿承诺的, 则毓恬冠佳有权相应 扣减应付承诺人的现金分红(包括相应扣减承诺人因间接持有毓恬冠佳股份而可 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 承诺人亦不转让承诺人所直接或 间接所持的毓恬冠佳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
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在毓恬冠佳的首发上市申请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中国证监会注册期间(包括已获批准进行公开发行但成为 上市公司前的期间)和毓恬冠佳作为上市公司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但自下列较早 时间起不再有效: (1) 毓恬冠佳不再是上市公司; (2) 依据毓恬冠佳所应遵守的 相关规则, 承诺人不再是毓恬冠佳的关联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朱德引
韩奋吉
监事:
杨辛丽 杨守彬 李超
朱海锋
2023年6月21日
(本页无正文, 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吴军 | 吴朝晖 | 朴成弘 | |
|---|---|---|---|
| $\sqrt{M}$ | |||
| 吴宏洋 | 尉丽峰 | 吴雨洋 | |
| 刘风景 | 刘启明 | 董慧 | |
| 监事: | 朱德引 | 韩奋吉 | |
| 杨守彬 | 李超 | 朱海锋 | |
| 2023年6月21日 |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吴军 吴朝晖 朴成弘 吴宏洋 吴雨洋 尉丽峰 刘风景 刘启明 董慧 朱德引 韩奋吉 监事: 杨守彬 朱海锋 李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6月21日
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公司")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公司的持 股 5%以上股东, 作为毓恬冠佳的关联方, 为规范及减少承诺人与毓恬冠佳之间 的关联交易,特作出承诺如下:
-
承诺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 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己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 外, 承诺人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下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下属企 业")与毓恬冠佳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
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 定,充分尊重毓恬冠佳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保证不干涉毓恬冠佳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保证不 会利用股东地位促使毓恬冠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 作出任何可能损害毓恬冠佳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
承诺人及其下属企业将尽量避免与毓恬冠佳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承诺人 及其下属企业与毓恬冠佳之间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将采取合法、 有效的措施确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毓恬冠佳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回避表决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关联交易将 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条件进行,承诺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得要求或接受毓恬冠佳给 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方更为优惠的条件。承诺人及其下属企业将 严格及善意地履行与毓恬冠佳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向毓恬冠佳谋求任何超出 协议之外的利益。
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毓恬冠佳的经营决 策权损害毓恬冠佳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毓恬冠佳造成损失, 承诺人将及时、足额向毓恬冠佳 作出赔偿或补偿。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赔偿或补偿承诺的, 则毓恬冠佳有权相应 扣减应付承诺人的现金分红(包括相应扣减承诺人因间接持有毓恬冠佳股份而可 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承诺人亦不转让承诺人所直接或 间接所持的毓恬冠佳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
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在毓恬冠佳的首发上市申请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中国证监会注册期间(包括已获批准进行公开发行但成为 上市公司前的期间)和毓恬冠佳作为上市公司存续期间持续有效,但自下列较早 时间起不再有效: (1) 毓恬冠佳不再是上市公司; (2) 依据毓恬冠佳所应遵守的 相关规则, 承诺人不再是毓恬冠佳的关联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 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2023年6月21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和公积金事项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玉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军、吴宏洋和吴 雨洋承诺: 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本次发行前未按规定为其全体员工缴纳(缴存) 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部门要求或决定补缴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 或因此受到任何罚款或损失, 本企业/本人承诺将全额承担补缴款项、 罚款或损失支出,确保发行人不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社保和公积金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控股股东: 上海玉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签字)
吴军
吴宏洋
美雨布 吴雨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公司") 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的事宜,特承诺如下:
为降低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公司拟通过大力开拓市场、扩大 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 资金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具体如下: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公司承诺将通过一系列措施, 增强盈利能力, 实现可持续发展, 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公司将通过加强募 集资金管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完善分红政策等措施,以提高投资者回 报。具体如下:
- 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 募投 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 公司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资产结构, 扩 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董事会将确保资金能够按照 既定用途投入, 并全力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 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秉承稳健经营的理念, 逐步扩充公司主营产品生产能力, 进一步 提高经营规模,坚持以产品为核心,发展服务,同时在注重服务重点客户的同时, 通过建立布局合理、运营高效的营销服务网络, 进一步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提 高公司盈利能力。
3 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 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制 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 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由保荐机构、 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 保障募集资金用于 承诺的投资项目, 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 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中已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制定了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以《公司章程》所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 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 结合公司经营 情况和发展规划, 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 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 报。
5.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制定了《公司章程》,建立了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 成的公司治理架构, 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权责 明确、运作规范、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 和管理水平,持续完善并优化经营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 加强成本管理, 优化预算管理流程, 强化执行监督, 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 率。
(二) 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措施和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非因自然 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公司将采 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 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 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 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如公司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导致未能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制定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以下无正文)
| 承诺人(盖章):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僻 | 言 |
|---|---|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吴军
2023年 6 月21日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公司")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毓恬冠佳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就公司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 官,特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以下无正文)

实际控制人(签字)
吴军
吴宏洋
義雨 吴雨洋
2023年6月2月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公司") 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毓恬冠佳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就公司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 特承诺如下:
-
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本人严格自律并积极促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积极促使由公司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积极促使公司未来制定、修改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述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未履行承诺,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 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 责任。
(以下无正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frac{1}{4}$ . For $\frac{1}{4}$
IÒV 2
吴军
吴朝晖
朴成弘
吴宏洋
朱德引
尉丽峰
師ち
韩奋吉
委用汽 吴雨洋
2023年6月21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吴军 吴朝晖 朴成弘 $\lambda$ 吴宏洋 尉丽峰 吴雨洋 朱德引 韩奋吉
2023年 6月21日
独立董事:
和风景
刘风景
刘启明
董慧
2023年6月21日
独立董事:
W 刘启朝
刘风景
2023年 6月21日
董慧
$\epsilon$
独立董事:
刘风景
ĵ
刘启明
董慧
董慧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