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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Mob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1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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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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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1173
证券简称:毓恬冠佳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1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 票来源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和/或在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129.0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783.4772 万股的 1.47%。其中,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 111.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783.4772 万股的 1.2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6.51%;预留 17.4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783.4772 万股的 0.20%,预留部分占 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3.4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1.53 元/股。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2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 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 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 工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
目 录
| 声 明.........................................................................................................................2 |
声 明.........................................................................................................................2 |
|---|---|
| 特别提示....................................................................................................................... 2 | |
| 第一章 | 释义..............................................................................................................6 |
| 第二章 |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
| 第三章 |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
| 第四章 |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
| 第五章 | 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11 |
| 第六章 |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3 |
| 第七章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
| 第八章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7 |
| 第九章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2 |
| 第十章 |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4 |
| 第十一章 |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6 |
| 第十二章 | 附 则.................................................................................................... 30 |
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毓恬冠佳、本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激励计划 | 指 |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 限制性股票、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 司股份的价格 |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 归属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
| 归属日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务办理》 |
| 《公司章程》 | 指 |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1、本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 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 2、本草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更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 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 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 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 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 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 励计划。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员。以上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员,符合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69 人,包括
-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2、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9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
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 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和/或在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129.0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783.4772 万股的 1.47%。其中,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 111.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783.4772 万股 的 1.2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6.51%;预留 17.40 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783.4772 万股的 0.20%,预留部分占本 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3.4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 数量 (万股) |
占授予限 制性股票 总数的比 例 |
占目前总 股本的比 例 |
|---|---|---|---|---|---|---|
| 1 | 吴朝晖 | 中国 | 董事、总经理、核 心技术人员 |
4.50 | 3.49% | 0.05% |
| 2 | 朴成弘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4.50 | 3.49% | 0.05% |
| 3 | 刘璟欣 | 中国 | 财务负责人 | 4.00 | 3.10% | 0.05% |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66人) | 98.60 | 76.43% | 1.12% | |||
| 预留部分 | 17.40 | 13.49% | 0.20% | |||
| 合计 | 129.00 | 100.00% | 1.47%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限
11
制性股票的,授权董事会进行相应调整,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在其他 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调整至预留份额,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 量的 20%。
-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 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 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 授出。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 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 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 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20% |
13
| 个归属期 | 止 | |
|---|---|---|
| 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 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 |
35% |
| 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三 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 |
45%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 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 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 |
20% |
| 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 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 |
35% |
| 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三 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 |
45%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 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 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 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 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 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4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1.5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 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1.5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21.48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21.53 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为 21.53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相同。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7
-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6 年-2028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 进行考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8
| 归属期 | 对应考核 年度 |
对应考核 年度 |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A) |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A) |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A) |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6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10%。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8%。 |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7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24%。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19.20%。 |
||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8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40%。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32%。 |
||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 |||
|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A | A≥Am | X=100% | |||
| ) | An≤A<Am | 80% | |||
| A<An | X=0 |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归属对应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归属对应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对应考核 年度 |
对应考核 年度 |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A) |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A) |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A) |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7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24%。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19.20%。 |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8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40%。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32%。 |
||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 |||
|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A | A≥Am | X=100% | |||
| ) | An≤A<Am | 80% | |||
| A<An |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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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 据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考核标准对其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 属的股份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 100% | 70%-90% | 60% | 0 |
注:公司将针对激励对象制定个人细化业绩考核指标及对应归属比例,根据各考核年度 激励对象业绩完成情况,确定其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约定为准。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 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 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 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 充分考虑了公司近年的业绩变动情况、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能更好地激发激励对象的责任感、使命感,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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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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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 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
2、配股
-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
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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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 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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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111.60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2.99 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6 年 4 月 13 日 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 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6755%、29.0703%、27.8924%(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 近 1 年、2 年、3 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 中列支。
假设2026年5月中旬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 用(万元) |
2026 年 (万元) |
2027 年 (万元) |
2028 年 (万元) |
2029 年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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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0 2544.93 824.38 1015.17 557.99 147.40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 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 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 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 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 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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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 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 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 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
-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若出现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降职或免职导致职务变更的,其已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作处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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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作 废失效。
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 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 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已归属限制性股票而 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追偿。
-
2、激励对象离职属于以下情况的,其已归属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
-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 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
(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
-
(2)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其本人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
-
(3)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
-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4)激励对象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
-
3、激励对象离职属于以下情况的,其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
-
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 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
-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
-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
(3)激励对象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 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绩效考核不合格、失职或渎职; 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行政处罚、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 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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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该情况发生前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 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 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 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 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 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 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 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 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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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 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 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 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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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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