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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Mob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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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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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 力,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不得出现以下 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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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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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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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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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与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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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是: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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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六)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现场考察;
(十)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十一)路演推介;
(十二)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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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形式或网 络形式的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 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 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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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 答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 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 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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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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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 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一同参加。
第三十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六章公司接受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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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 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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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章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由证券事务部安排专 人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证券事务部负责就投资者对已披露 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 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 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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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 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 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拟定的互动易平台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 平台发布的信息,在发布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 人及时进行回复。
第四十四条 互动易平台发布及回复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 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对 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拟回复内容如涉及公司其他部门 工作事项或分子公司相关情况,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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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可以提请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对拟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进一步提供补 充资料。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证券事务部发起审批流程,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 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长审核。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批通过后,由 证券事务部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任何信 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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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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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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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 协调工作,制定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和实 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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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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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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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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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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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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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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