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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Mob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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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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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因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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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 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 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 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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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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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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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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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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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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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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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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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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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部审计部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 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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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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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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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本制度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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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二)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 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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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 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 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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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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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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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 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 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 体确定。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半年报、季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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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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