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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Mobitech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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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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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毓恬冠 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 届满、解任等情形(本制度中统称为“离职”)。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 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任。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应当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 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 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 宜的,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如其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的两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 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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